2022年8月3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
一、奖补对象:
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二、奖补方式:
1)运营奖励。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2)建设补助。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三、奖补范围:
对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建成投运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支持;对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建成投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助支持。
以下是《细则》原文: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优化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品质,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市城市管理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推动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设施网络,全面提升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以及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4号)《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方式及范围
(一)奖补对象: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1.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环卫、公交等专用领域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充电设施。
2.换电设施指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主要应用于城市公共出租客运服务场景。
3.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二)奖补方式
1.运营奖励。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2.建设补助。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三)奖补范围
对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建成投运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支持;对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建成投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助支持。
二、奖补标准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另行发布补充通知,明确奖补标准事项。
三、实施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换电设施应具有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且与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五)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未获得建设补助(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补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单位。
(二)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8月30日。
(三)申报材料: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项目管理单位。
1.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
2.市级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
4.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5.申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
6.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协议应签订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或协议能够正常续约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后)。
7.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换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8.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
9.充电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
10.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施采购、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12.充电设施可为公务用车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说明(仅申报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提供,见附件3)。
六、评审评价
(一)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1.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对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2.订单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工作,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平台对通过材料初审的充换电订单进行初筛,将存在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及推送不及时(原则上不超1天)等情况的异常订单筛除,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换电站为单元,汇总整理订单申请明细表(从市级平台导出)、对应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平台监测。市级平台对通过初审和订单审核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持续存在未推送状态、掉线、故障、停运等情况超30天(含)的充换电站,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核。对持续存在上述问题但不超30天的充换电站,核算年度奖励时扣减相应天数。
4.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等进行现场查验。
5.考核评价。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站考核评价工作,依托考核评价体系(评价方法见附件4),从安全生产、运营效率、管理服务、互联互通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等级评价结果。
6.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订单审核、平台监测、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材料初审、订单审核、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专家评审等情况,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分批次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7.公示。将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
(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
1.材料初审。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对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纳入本年度补助范围。
2.现场核查。对纳入本年度补助范围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查验充电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运营状态等,形成现场核查结果报告。
3.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形成验收评审报告。
4.公示。将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
七、资金发放
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补资金。当年奖补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补资金中安排。
八、监督管理
(一)本年度获得奖补支持的充换电设施,若出现拆除等情况,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市城市管理委。若未及时报送,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