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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丨党政机关租赁及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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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丨党政机关租赁及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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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7/1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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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阿克苏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布《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和赁及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总体目标方面,《征求意见》明确:力争实现2025年底全地区党政机关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80%的目标。


1)新能源汽车租赁购买规模逐年扩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过紧日子”要求,一般公务用车一律严禁购置,针对公务用车缺口要100%采取租赁新能源汽车形式填补。各县(市)及地直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购置车辆的,要按照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以后逐年提高。


2)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3)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租赁和购置新能源管理,加快推进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试行)》及《阿克苏地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   生态文明思想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和“双碳”战略,按照厉行节约、绿色低碳、保障公务、降低成本的原则,在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党政机关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力争实现2025年底全地区党政机关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80%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发挥政府行政职能,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公用先行,示范带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率先垂范,鼓励租赁使用和购置配备新能源汽车,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带动形成全社会普遍接受并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格局。
(三)节能节约,绿色环保。强化节约意识,弘扬节约美德,加强节约管理,宣传引导节能低碳、绿色消费的理念。率先垂范,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以管理促节约,以节约求效益,努力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型机关。


三、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租赁购买规模逐年扩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过紧日子”要求,一般公务用车一律严禁购置,针对公务用车缺口要100%采取租赁新能源汽车形式填补。各县(市)及地直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购置车辆的,要按照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四、租赁及购置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1.租赁方面:地区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2.购置方面:地区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有空余执法执勤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且有合理车辆购置经费来源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
租赁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汽车,新增购置车辆原则上必须为新能源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确因车辆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新能源车辆替代的,需经地区行署同意,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购置燃油型车辆。


五、租赁及购置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新能源汽车车辆租金及相关支出在本单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权限及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六、租赁及购置车辆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及购置新能源汽车标准不得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租赁新能源轿车的,价格应当控制在18万元以内;租赁新能源SUV车型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25万元以内,并经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执行。购置新能源执法执勤车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参照《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七、租赁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采取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严禁采取融资方式租赁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同时,租赁车辆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安装车载智能终端(OBD),实行“全生命周期”和“全天候”管理。


八、租赁及购置车辆程序


1.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轿车,按程序填报《阿克苏地区地直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审批表》(附件1),由租赁新能源车辆单位申请、地区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租赁;申请租赁新能源SUV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按程序填报《阿克苏地区地直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审批表》,由租赁新能源车辆单位申请、地区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地区行署同意、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租赁。
2.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轿车,按程序填报《阿克苏地区县(市)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审批表》(附件2),由租赁新能源车辆单位申请、县(市)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租赁;申请租赁新能源SUV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按程序填报《阿克苏地区县(市)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审批表》,由租赁新能源车辆单位申请、县(市)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地区行署同意、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租赁。
3.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执法执勤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参照《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衔接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抓好实施,以实际行动树牢绿色发展理念,降低出行成本,促进节能减排。
(二)强化评价考核。各县(市)及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及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审核及审批、监督指导,将新能源汽车租赁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租赁新能源汽车,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超预算租赁新能源汽车及信访举报的,要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租赁及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在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车辆租赁费用及车载智能终端使用费用等相关支出在单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
(四)加强示范引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工作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并按年度统计汇总本年度本县(市)新能源汽车配备、能耗、费用等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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