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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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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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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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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依赖于感知的输入、计算模型以及道路场景数据,需要通过大量的道路测试来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的场景遍历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可以验证车辆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实际运行能力和人机交互能力,还可以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应用奠定基础,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迭代升级过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骤。2021年7月,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并于当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发布后,深圳即时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结合国家最新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一是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二)准入和登记

 

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2017年,国家工信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要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产品的约269个标准。2021年3月16日,国家工信部发布《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提出要加强电动汽车、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2021年4月7日,国家工信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鉴于目前大量涉及整车智能自动驾驶方面的标准尚处于预研阶段,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方面先行先试的战略任务,《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禁止在深圳市销售、登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适用范围、应用场景等限制。

 

(三)使用管理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既要保障行车安全又要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进而使广大群众接受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一是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二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三是强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售后服务责任,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所以,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结合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国家提出的建设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的远景目标,《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

 

(五)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还能采集到途径地的地理信息等数据。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鉴于数据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视车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并予以专门规范。我国也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要“构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车联网环境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经验,《条例》专门设置“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一章,对智能网联汽车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四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五是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条例》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按照责任主体及其行为模式,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分别规定,对于上位法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主要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七)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一是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二是针对擅自销售未经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并对销售者处以罚款。三是对于在申请准入时弄虚作假的,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同一主体的准入申请,而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准入的,则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相应不再受理同一主体准入申请的年限也长达三年,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四是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机制的,规定首先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则处以罚款。五是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营运、未依法保护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的,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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