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考核评价范围: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的28个省(区、市)共109个绿色出行创建城市。
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名单(109个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临汾市)、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昆山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义乌市)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阜阳市、铜陵市、安庆市、滁州市、宿州市、六安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上饶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南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商丘市、漯河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
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永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
海南省(三亚市)
四川省(成都市、泸州市、遂宁市、南充市、彭州市、蒲江县、武胜县、康定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宁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2〕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 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绿色出行等决策部署,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2020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根据创建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的28个省(区、市)共109个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
二、考核评价依据和条件
(一)考核评价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664号);
3.《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交运发〔2019〕70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
5.各创建城市编制的《绿色出行创建方案》(以下简称《创建方案》)。
(二)考核评价条件。
创建城市完成《创建方案》相关工作任务,达到创建目标。
三、工作安排
(一)城市对标自评。
各创建城市严格对照《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将《创建方案》的各项任务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由创建城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并组织编制考核评价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评并编制考核评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时间安排: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省级核查推荐。
各有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考核评价要求,对拟申请评价考核的城市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推荐城市名单后,将推荐报告及相关城市材料(含各城市考核评价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交通运输部。
直辖市的考核评价申请报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
时间安排: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三)部级考核评价。
收到各省份申报材料后,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组织开展省际交叉复核。省际交叉复核原则上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开展,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建立复核工作组,根据《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和省级推荐报告,对创建城市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评分,形成复核工作报告(含复核工作情况、评分情况、复核意见等),报送交通运输部。
因疫情防控等难以开展实地核查的,复核工作组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听取相关省份和创建城市汇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派员参加复核工作。
时间安排: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考评结果公布。
综合专家评审和复核情况,对考核评价达到创建目标的城市,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城市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绿色出行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绿色出行等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确保考核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推进。各创建城市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符合考核评价条件的前提下,应尽早提交考核评价申请。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创建城市加快推进完成创建工作和考核评价申报,及时开展材料核查和推荐工作。请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31日前,统一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3)反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三)严格审核。各创建城市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做好考核自评工作。各主检省份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对照考核评价标准,严格审核城市报送材料,确保工作程序完善、结果客观公正。
(四)强化监督。各主检省份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做好考核评价组织工作,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期间不得向受检单位透露评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名单
2.省市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申请报告
3.工作联系人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