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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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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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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0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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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城市要将中心城区更新改造拆迁腾空的闲置地块、拆违拆临释放的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以下是《意见》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全面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题,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阶段发展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到2025年,各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城市停车系统更加完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城区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统筹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优化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今年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重点加强既有居住社区特别是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居住社区规划布局,鼓励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对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客运场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支持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公共换乘(P+R)设施,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二)加快补齐停车设施短板。深入挖掘城市边角用地、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各城市要将中心城区更新改造拆迁腾空的闲置地块、拆违拆临释放的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对具有改造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改造建设为公共停车场;加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力度,加快推进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三)制定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各城市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全面摸清城市停车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统筹制定自2022年起的停车设施三年滚动建设方案,明确辖区内各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时序、保障措施、责任主体等,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方案要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动停车资源提质增效
(四)加强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鼓励一个城市建设一套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先公后民、先易后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将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统一接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停车信息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切实强化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协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指导支持)
(五)推广停车服务智能化应用。以线上终端诱导为主,线下停车诱导屏为辅,鼓励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区、医院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三级停车诱导电子屏,及时公布周边停车位信息,推动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探索引进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加快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及基于移动终端的停车服务功能开发和应用推广,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约、停车位诱导、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六)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化使用。积极推动共享停车,重点盘活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实现错时共享停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对外错时开放停车设施。支持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按照“因地制宜、一路一策”原则,科学划定一批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并定期对路内停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设置方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四、积极营造停车设施发展环境
(七)推动停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市场化经营的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各地成立停车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推动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停车专业化公司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发展若干家综合实力强、质量信誉好的专业停车企业,统筹实施路内、路外公共停车资源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支持)
(八)放宽停车市场准入条件。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明确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平面、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的,应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业主共同决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九)完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各城市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合理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的调节作用,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统筹各种因素协议确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五、着力加强城市停车综合治理
(十一)健全停车管理制度体系。各城市要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制度,编制或修订地方配套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积极明确停车场产权,对产权清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规办理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二)依法加强停车秩序治理。建立停车执法联动机制,明确路侧违法停车执法权限、处罚标准,实现路侧停车执法全覆盖。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打击私自施划停车位、擅自占用停车位行为。强化路面巡查执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拖移违停车辆、“僵尸车”,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三)加强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使用监管,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对违法行为应责令整改恢复并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停车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企业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六、切实强化停车设施建设政策支持
(十四)统筹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在确保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统筹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五)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鼓励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用“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金融监管局指导支持)
(十六)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采用PPP模式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通过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医院、商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土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七)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编制停车设施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因地制宜提出停车设施用地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支持将批而未用、依法收回收储的闲置低效用地等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利用自有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配套公共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如未改变用地主体和用地性质,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七、有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建设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有力有序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十九)严格督促考核。各地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建立考核问责激励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实施情况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度滞后、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二十)实行定期调度。各地要强化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抓好建设推进情况的调度跟进,及时梳理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展按月调度通报,各设区市于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文明停车宣传,提高市民规范停车意识,营造文明停车良好氛围。坚持舆论引导,开通监督热线,曝光不文明停车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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