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澄迈县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
1)奖励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且在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个人和单位除外)。
2)奖励标准及总量: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6.8万元。奖励标准为个人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 6000元,非财政资金购买单位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 3000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428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清单为准)。
以下是《措施》原文:
关于印发《澄迈县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 2021 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已经澄迈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 207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 年 9 月 24 日
澄迈县 2021 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澄迈县生态现代化建设县建设,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通过资金奖励促进汽车消费提质升级,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现结合《海南省 2021 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且在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个人和单位除外)。
二、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6.8 万元,奖励标准为个人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6000 元,非财政资金购买单位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3000 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 428 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清单为准)。
三、申报奖励时间及要求
(一)奖励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叁份,具体见附件)提交至澄迈县工信科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每辆车只能申请一次县级奖励资金,省、县两级奖励资金可叠加申请。所有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办结之日起,由县交警大队限制其两年内不得转让和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三)措施有效期限。本措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后续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发布。
四、奖励资金安排、审核及拨付
(一)奖励资金安排。购车奖励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购车奖励金额,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 2022 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二)奖励资金审核。县工信科局根据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购车清单及个人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汇总奖励情况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经无异议后,进行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奖励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精神将购车奖励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县工信科局,县工信科局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个人或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