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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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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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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9/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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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示范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牵头城市人民政府不断提升示范应用水平,加快形成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牵头责任部门,加强燃料电池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要充分依托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优秀企业实施示范,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内大循环,切实避免地方保护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合理确定示范目标,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加强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管理,防止出现车辆闲置等现象。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文件要求,经专家评审,原则同意你省(市)所报送的城市群启动实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示范期为4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将依托专家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应用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评价规则》(见附件)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你省(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示范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牵头城市人民政府不断提升示范应用水平,加快形成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牵头责任部门,加强燃料电池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要充分依托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优秀企业实施示范,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内大循环,切实避免地方保护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合理确定示范目标,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加强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管理,防止出现车辆闲置等现象。示范应用工作实施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五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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