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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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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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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8/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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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无锡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燃料电池乘用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无锡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2)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仅限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退坡10%。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按照省要求,结合无锡市充电桩建设运营情况,对2020年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运营补贴标准——依据无锡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营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2021年1月1日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享受运营补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2020年度充电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300万度(含)以上的,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锡工信发〔2021〕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号)、《关于做好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1﹞3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燃料电池乘用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二、资金安排
1.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清算中涉及的新吴区公交车辆,暂按市、区5:5分担,以后年度市、区分担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江阴、宜兴自行承担。
2.市区充电设施补贴由市财政安排,江阴、宜兴自行承担。
三、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仅限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退坡10%。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按照省要求,结合我市充电桩建设运营情况,对2020年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运营补贴标准:依据无锡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营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2021年1月1日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享受运营补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2020年度充电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300万度(含)以上的,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1.市直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直接报送资料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
2.2021年8月15日前,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5);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单位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并填报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3)、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表(附件4)。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及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方案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各地区根据清算方案,及时进行补贴清算工作。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五、部门职责和监管
(一)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广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工作,确定补贴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落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对本地区上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拨付下达补贴资金至资金申请单位。
(二)注册地要求。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保障要求。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领域、各环节的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的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生产单位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xlsx
附件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xlsx
附件3: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xls
附件4: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表.xls
附件5:相关申请材料清单.doc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国家政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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