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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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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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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8/0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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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包括3个主险+6个附加险。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主险:《征求意见》明确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附加险:《征求意见》明确了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并推出了多个新能源汽车专属的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开发完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的请将意见发送至:ccxgzb@iachina.cn。

 

二、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7层,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附件: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8月4日

 

 

国家政策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工信部:乘用车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性能匹配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丨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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