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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发2020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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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发2020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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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
2021/06/2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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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南京市2020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财政补贴政策: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财政资金对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
2)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900元。
3)直流充电桩非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700元。
4)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年度新建充电设施小于100根桩或充电总额定功率少于5000千瓦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含)以上,同时全年在线率超过90%(含)的,具体补贴标准:


1)给予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2)给予公交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3)给予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以下是《办法》原文:

 

南京市2020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宁财企〔2021〕116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2018]4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需满足各级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认定的技术要求。
二、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
⑵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900元。
⑶直流充电桩非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700元。
⑷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年度新建充电设施小于100根桩或充电总额定功率少于5000千瓦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含)以上,同时全年在线率超过90%(含)的,具体补贴标准:
⑴给予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⑵给予公交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⑶给予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三、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申报流程
所有申报均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注册账号。申报单位至新能源车信息管理平台网站(网站地址:http://221.226.86.226:9012/nyqc/)注册账号;注册账号经所属区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正常使用。
2.日常填报。申报单位可登陆网站进行日常填报,日常填报不受申报日期限制。
3.申报审核。2020年度新建的充电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反馈各申报单位。申报平台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开放申报渠道,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渠道开放后15天内完成本年度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自动关闭。审核未能通过或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二)分级审核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申报财政补贴资金。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区财政审核汇总后,将《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补贴拨付
年度补贴资金在省级部门清算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省级部门清算核准的充电设施数量和充电量制定省(及以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将省(及以上)、市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各区应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含区配套部分)拨付到企业。
四、财政补贴市、区分担政策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中央、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在市、区分担上,扣除相应中央、省相应的补助资金后,充电设施所在地为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和区按照1:1分担;充电设施所在地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补贴由区承担。
五、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市级、区级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信息报备表;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充电设施运营电费发票等;
(7)第三方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市级监管平台接入和数据证明;
(9)市级平台提供的已使用全市统一充电AAP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须按照申报平台上规定的格式扫描上传,原件备查。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由区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苏工信产业〔2019〕49号)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南京市监测平台,需使用南京市统一的充电APP。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七、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政策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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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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