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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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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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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5/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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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对2020年广东省内(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并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江门市范围内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


1)补贴额度为2016年内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9年6月26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2)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市(区)发改局:

 

根据《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请各市(区)抓紧组织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

 

(一)核查对象

1.核查对象为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我市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20年1月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行驶里程或申请资料未达到《实施细则》要求而未在2020年度以前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核查额度、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核查材料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二、核查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2020年度推广车辆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分别在江门市及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市(区)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并抄送本地区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详见附件1.3);

3.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
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1.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
2.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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