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申报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之一:
1)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辆或电池装载总容量0.4GWh,或在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
2)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动力蓄电池,且年设计形成产能或销售容量达到3GWh的电池生产企业。
以下是实施细则原文: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的通知
成经信函〔2021〕55 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及《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成经信函〔2020〕4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