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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新增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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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新增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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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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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优化小型新能源货车通行办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在唐山市中早、晚高峰小型新能源货车不限行,允许在绿色交通示范区内全天通行。自2021年5月1日以后唐山市新增及更新的邮政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货车,否则不予办理货车通行证。

 

以下是通告原文: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优化小型新能源货车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实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冀办〔2021〕8号)、《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唐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唐字〔2020〕5号)、《唐山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4+9”工作方案》(唐办字〔2021〕1号)、《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1号),决定对小型新能源货车通行证办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取消小型新能源货车通行证中早、晚高峰禁行规定,允许在绿色交通示范区内全天通行。

 

二、对2021年5月1日以后新增及更新的邮政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货车,否则不予办理货车通行证。

 

三、本通告所称新能源货车,是指在唐山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货车。

 

四、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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