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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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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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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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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2021年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000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放宽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设置企业投资类其他指标;调整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限;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提高使用区域指标登记小客车的通行便利。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同时结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11月18日常务会议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1年1月5日至1月13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邮箱:sfzggwfwyc1@tj.gov.cn。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月5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补充措施

 

为深入贯彻   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促进汽车消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制定如下补充措施。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

 

2021年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000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二、放宽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放宽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条件,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2025年5月31日前参与竞价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设置企业投资类其他指标

 

优化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申请小客车指标条件,设置投资类其他指标。2025年5月31日前在我市购车的纳入统计企业,其上一年度或当年新开工项目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不超过4个;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6亿元(不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执行。房地产企业不具备申领投资类其他指标的资格,仍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整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限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个人或单位名下已使用满3年的小客车再次更新时,更新资格不设置有效期限;在申请更新指标后,该指标有效期仍为6个月。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失效的更新指标及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个人或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有一次申请恢复并在我市购车的机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

 

通过摇号方式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并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个人或单位,自指标过期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增量指标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使用区域指标登记小客车的通行便利

 

对我市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其高峰时段进入中心城区的预约通行服务申请次数由每年最多12次增至每年最多24次,每次办理的通行凭证有效期为连续的7个自然日。每年最多申请次数随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市公安局负责)

 

本补充措施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25年5月31日废止,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本补充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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