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贴对象方面,通知明确:
1)对在西安市(不含西咸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财政补贴。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住建部门的正式验收;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2)对在西安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发改发﹝202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