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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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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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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0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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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济宁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在济宁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氢能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以下是意见原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
济政字〔202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氢能是绿色、高效能源,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构世界能源结构与产业生态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发挥济宁优势,推动传统能源基地转型升级,打造山东乃至全国领先的氢能产业基地,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

 

(一)鼓励引进企业总部。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氢能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三)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全力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市相关产业基金可共同参与。

 

二、加快氢能企业培育发展

 

(四)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产业中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对涉及氢能产业的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道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国家、省认定的涉及氢能产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
(七)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
(八)支持企业参加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促进氢能企业科技创新

 

(九)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和燃料电池及备品配件产业链发展,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鼓励氢能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获批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批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批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十一)支持企业制订标准。对主导制订并获批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对氢能产业企业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四、支持氢能企业人才培育

 

(十二)实施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对氢能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新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市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对全球T0P200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氢能产业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氢能产业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县(市、区)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县(市、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对氢能产业企业在职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财政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十四)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经市级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五、加速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应用

 

(十五)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建设中设备投资额度的25%—3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十六)发挥氢燃料电池汽车、公交车、物流车等示范作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全市新能源汽车中的比重。对氢能公交车和氢能物流车车辆购置款按照国家标准1∶1对购车单位给予地方补贴。
(十七)鼓励氢能公交车运营,氢能公交车运营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管理。
(十八)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按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国补标准1∶1进行补助。每年每个加氢站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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