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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要面向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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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要面向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

作者:
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8/12/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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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7日,黑龙江工信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应面向以下重点领域: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轨道交通装备、重型机械、能源装备、化工装备、电子信息装备、纺织机械、现代农业装备、机器人为代表的智能制造及高端装备制造业,以铝镁合金、碳纤维、石墨、化工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以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性食品为代表的新兴潜力产业,机械基础件、基础制造工艺、基础材料、增材制造等基础产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

  以下是通知原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科规[2018]3号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建设规划,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我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省工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建设规划,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紧密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采用企业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鼓励创新中心借助省内外科技资源,通过跨区域、跨领域广泛合作,实现协同创新发展。

  第三条 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等为重点,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四条 按照“统筹设计、阶段实施、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推进思路,稳步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力争到2025年前后形成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扩散良好的制造业创新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五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认定管理、指导协调、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统筹,突出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创新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创新中心建设要立足我省优势产业,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场运作,突出效益。探索多元化投资、多样化市场运作模式,突出创新中心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整合资源,突出协同。发挥好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和我省产业基础优势,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跨领域、跨区域的协同创新。

  (四)创新机制,形成典型。鼓励创新中心在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人才管理、知识产权经营、融资支持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试先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第七条 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应面向以下重点领域:

  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轨道交通装备、重型机械、能源装备、化工装备、电子信息装备、纺织机械、现代农业装备、机器人为代表的智能制造及高端装备制造业,以铝镁合金、碳纤维、石墨、化工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以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性食品为代表的新兴潜力产业,机械基础件、基础制造工艺、基础材料、增材制造等基础产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

  第八条 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中心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

  (二)牵头单位应是省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三)拥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50%。

  (四)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行业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五)近3年在本行业研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扩散,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六)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七)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八)能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培育和认定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培育和认定,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坚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一)试点培育。牵头单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成员单位达成组建创新中心的合作协议,明确组建模式、建设规模、组建成员、研发方向、产业化前景、利益共享机制等内容,形成试点培育建设方案。经省工信厅评估、考察、公示后,批复同意列入建设培育试点。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跟踪评估。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在建设方案的框架内,细化明确年度发展计划,省工信厅负责对计划实施、运行情况和定量定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报告作为后续管理和支持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认定。培育期满后,省工信厅组织专家组,成员包括来自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论证考察。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环节,对达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组织进行年度评估和定期考核(每三年一次)。

  年度评估主要是对创新中心提交的该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考核是对三年内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创新中心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2)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提交考核材料。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数据存在虚假。

  (4)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信厅取消其“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省工信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强化组织协调,强化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探索建立企业主导、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源,支持创新中心基础设施和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对于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技术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创新中心加快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质量建设等管理人才。支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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