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联合印发《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测试车辆,办法明确要求:
1)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2)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但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按照本办法申请道路测试;
3)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4)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5)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功能,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脱离自动驾驶状态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应配备监管装置,具备实时回传不少于下列的1、2、3项信息的功能,并接受测试管理单位日常监管。
以下是办法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满足自动驾驶技术测试验证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