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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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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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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0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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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

1)加氢站监管原则: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济南市汽车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进行管理。

2)加氢站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四方责任主体(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在国家明确加氢站建设经营管理办法之前,加氢站项目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三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到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计划停业、歇业的,必须在停业、歇业前60日内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 促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氢能产业的重大意义
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大力发展高端前沿产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24 号)将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列入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端前沿产业之一,推进相关新技术研发应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完善产业生态,培育应用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市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的重要实施载体。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绿色”动力之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汽车加氢站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夯实氢能产业发展硬件基础。
二、明确加氢站监管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明确监管原则。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我市汽车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进行管理。
(二)行业管理职责。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区(含各功能区)燃气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济南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规程做好加氢站审批服务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
三、加快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
(一)科学规划选址。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市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修订完善全市加氢站发展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加氢站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城市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汽车加氢站(示范站),暂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部门选址确定。
(二)明确审批流程。全市加氢站项目的规划建设、立项审批、报建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审批流程,按照《济南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规程》实施(附件一)。
(三)规范图纸审查。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在图审机构取得相关审查资质前,暂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图纸审查。
(四)严控建设标准。汽车加氢站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五)确保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与加氢设施的融合发展,在符合加氢站选址条件和相关安全规范条件前提下,现有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扩建加氢设施无需另行办理汽车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允许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站项目。
四、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
(一)确保供气质量。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三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到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信息公示公开。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应急、服务电话等信息,并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每日气价。
(三)安全稳定供气。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计划停业、歇业的,必须在停业、歇业前60日内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违法经营。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车载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加氢,不得为非车用气瓶充装氢气。
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一)完善安全制度。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制度;6.应急预案制度;7.事故上报处理流程;8.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9.安全保卫制度。
(二)配齐专业人员。每座汽车加氢站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石油化工、燃气、机械、危化品、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考核合格证书(双证书)作为上岗证。
(三)规范运行记录。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5天。
(四)提高应急能力。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实施加氢站经营许可
(一)依法实施许可。在国家明确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汽车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明确审批标准。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审批服务部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发证。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济南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规程

 

济南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规程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流程,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项目和原加油(气)站改扩建项目),对加氢站项目的规划建设、立项审批、报建施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对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含各功能区)的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加氢站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加氢站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以公交车辆、物流车辆为服务目标的加氢站示范项目,暂由区县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选址。
第五条 加氢站项目的建设审批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实施,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推进加氢站项目建设工作;市财政部门做好加氢站项目财政支持工作,财政支持有关政策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各自专业范畴内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的规定;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加氢加油(气)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4年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加氢站项目报建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立项环节。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区县审批部门依据我市加氢站发展规划,出具相关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加氢加油(气)合建站参照本办法立项。
(二)报建审批环节。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新建、改扩建加氢站项目审查申请。审批服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据我市加氢站发展规划组织现场勘查,牵头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出具新建、改扩建加氢站项目审查意见,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法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安评机构对加氢站项目实施安全评价。
对在原加油(气)站上扩建的加氢加油(气)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设施(油罐、管线等)设计调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到充电站供电设施(高压线、箱变等)设计调整的,由发改部门会同供电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涉及到CNG或LNG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设计调整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加气站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土地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符合加氢站发展规划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加氢站用地,原则上应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确实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规划手续,但确有车辆加氢需求的交通、物流企业,也可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申请办理临时规划手续。
(四)施工许可环节。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区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条件和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加氢站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四方责任主体(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审批部门依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在国家明确加氢站建设经营管理办法之前,加氢站项目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依据《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审批服务部门参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CNG加气站资质条件,依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加氢站《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有效期3年。《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由审批服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审批服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住建部门的规定,负责对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住建部门依据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进行专业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性安全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以上相关核查、检查完成合格后,由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加氢站《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到期延续手续。
相关核实、检查不合格的,审批服务部门依据职责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术语定义
(一)加氢站: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气燃料的专门场所。
(二)加氢加油(气)合建站:既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或者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又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储氢瓶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氢气燃料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专门场所。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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