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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券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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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券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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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6/0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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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券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申领充电消费券需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

1)申领人要求:充电消费券申领人应为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已获得本市居住证的在津居住人员)或注册在本市的单位。

2)申领车辆要求:申领充电消费券车辆需为销售日期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车辆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使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在津新购置且初次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不含二手车,车辆购置发票为本市销售企业开具)。

 

以下是指南原文: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券应用指南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要求,现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券应用规程说明如下:

一、充电消费券适用范围

(一)充电消费券。是指由市级财政补助,通过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e宝”平台申领、发放、使用,用于向充电桩服务企业充值、消费的电子凭证。充电消费券依据申请车辆核定,核定标准为每车2000元,全市发放总量不超过30000张。

(二)申领资质。申领充电消费券需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

1.申领人要求。充电消费券申领人应为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已获得本市居住证的在津居住人员)或注册在本市的单位。

2.申领车辆要求。申领充电消费券车辆需为销售日期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车辆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使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在津新购置且初次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不含二手车,车辆购置发票为本市销售企业开具)。

(三)发放原则。为保障购车者权益,前期采取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在充电消费券发放接近30000张限额时,改用先申领后购车的方式,按照“先到先得”原则,额满停止发放。此后购买的新能源小客车将不再享受充电消费券政策。

二、充电消费券申领、发放和使用流程

(一)申报注册。6月10日上午10点系统上线后,申领人在 “电e宝”App实名注册,在“充电消费券”板块填报个人/单位信息(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充电消费券申报、激活。在前期先购车后申领阶段,注册完成后,申报人根据购车情况填报已获取的我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信息(可从天津小客车调控信息系统网站申请)和所购车辆相关信息(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发票日期、销售商),并上传证明材料(指标证明、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充电券激活。

在后期先申领后购车阶段,注册完成后,申报人填报我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信息,提交指标证明。审核通过后获得充电消费券指标。此后,须在三周内完成车辆购置,填报所购车辆相关信息(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发票日期、销售商),并上传相关材料(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充电券激活。三周内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取消充电消费券指标,进入“候补名单”,待年底结合指标使用情况综合考虑。

个人申领充电消费券指标限定为1个,单位每次申领充电消费券指标不超过10个。单位申领人账户申领指标超过10个的,应通过“电e宝”客户服务端进行充电消费券批量指标申请。

(三)充电消费券使用。申领人可于充电消费券激活后,通过“电e宝”App选择充电桩服务企业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划入申领人在该充电桩企业的个人账户,用于充电消费。

充电消费券可进行多次、多个充电桩企业个人账户充值。充值金额不超过充电消费券额度上限(2000元),达到上限后,充电消费券自动注销失效。

充电消费券有效期统一至2021年6月30日,请于有效期内选择充电桩服务企业完成充值,到期后充电券自动注销失效。

充电消费券仅限于申领人向已在“电e宝”平台注册的充电桩服务企业所设账户进行充值,不可提现,不可转让。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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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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