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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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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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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5/2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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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发布《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天津市氢能示范产业园实施方案》、《天津港保税区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其中,《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政策明确:对新引进的氢能产业企业,按照其经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业务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域可支配财力,自注册年度起十年内,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对于新引进的氢能产业企业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五年内按租赁价格,前三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以下是政策原文: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加快推动天津港保税区氢能产业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天津港保税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引进氢能产业企业落户。

1.鼓励优质氢能产业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氢能产业企业,按照其经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业务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域可支配财力,自注册年度起十年内,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2.支持降低氢能产业企业用房成本。经认定,对于新引进的氢能产业企业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五年内按租赁价格,前三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3.对于在天津港保税区落地的氢能产业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综合扶持。

第四条 给予加氢母站建设补贴。对于2020-2022建成的加氢母站建设项目,保税区按照该项目享受市级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对象为在保税区注册的投资建设加氢母站的企业。

第五条 给予加氢站(含油氢合建及撬装式加氢站项目)建设补贴。对于2020-2022年建成运营的加氢站(含油氢合建及撬装式加氢站项目)项目,保税区按照该项目享受市级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的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本条款不适用于企业自用加氢站。

第六条 给予加氢母站和加氢站运营补贴。

2020-2022年,针对在天津港保税区内建设运营的加氢母站向天津港保税区内建设运营的加氢站销售的氢气,按照10元/公斤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的加氢母站运营企业。

2020-2022年,针对在天津港保税区内建设运营的加氢站,向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应用车辆加注的氢气,按照10元/公斤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的加氢站运营企业。享受运营补贴的加氢站,对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应用车辆加注氢气按指导价销售。(指导价另行颁布制定)。

本条款不适用于企业自用加氢站,加氢母站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给予加氢母站和加氢站运营补贴。

第七条 给予氢燃料电池叉车购置补贴。 2020-2024年,针对由登记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内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生产,在天津港保税区销售并推广应用的氢燃料电池叉车给予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保税区管辖范围的通过购买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叉车的企业。补贴标准按照电堆标称功率进行测算,按照7000元/千瓦给予补贴。

给予氢燃料电池叉车租赁补贴,2020-2024年,针对由登记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内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生产,租赁给天津港保税区注册企业使用的氢燃料电池叉车给予为期五年的租金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保税区管辖范围的通过租赁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叉车的企业。补贴标准为租金的60%,单台叉车月租金补贴不超过3500元。

第八条 给予氢燃料电池重卡购置补贴。探索针对由登记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内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生产,在天津港保税区销售并推广应用的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购置补贴,由天津港保税区根据补贴规模测算设置补贴标准,吸引氢燃料电池重卡生产企业,具体补贴额度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扶持。优先推荐区内氢能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专项等项目和认定,并按立项或认定要求配套扶持资金;对于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工业强基、产业技术创新、首台套等项目,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30%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加大金融扶持氢能产业发展。引导设立氢能产业专项基金。鼓励天使、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注于氢能产业集群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优先出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氢能产业活动。天津港保税区内氢能产业企业,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等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区内氢能产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30%的参展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氢能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鼓励氢能企业牵头在天津港保税区建立氢能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领氢能专项资金的企业或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或组织,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氢能扶持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氢能扶持资金企业因自身原因迁出天津港保税区的,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企业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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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乘用车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性能匹配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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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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