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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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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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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5/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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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重庆市经信局发布了《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申请基本条件中,分别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做出了相关要求。

 

以下是意见稿原文:

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上公共道路行驶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有效控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与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开放测试道路认定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

第四条 由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作为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测试管理单位”)负责受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出具专业评审意见,并负责相应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管及结果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道路类型和测试类型

第六条 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测试道路分为普通道路、山地道路和城市快速路三个类型。

第七条 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适时选择典型的高速公路作为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

第八条 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测试类型分为一般测试、载人测试、载物测试和编队行驶测试四个类型。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基本条件

第九条 测试主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为测试车辆购买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同时具备不低于五百万元的赔偿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测试车辆要求: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但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发〔2018〕60 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按照本办法申请道路测试;

(三)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四)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五)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功能,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脱离自动驾驶状态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应配备监管装置,具备实时回传不少于下列的1、2、3项信息的功能,并接受测试管理单位日常监管: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可穿戴设备、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10.其他信息。

(六)测试车辆应由测试管理单位出具测试车辆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 测试驾驶员要求:

(一)身体及心理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酒驾、毒驾记录;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六)须经过不低于50小时的道路测试专业培训,包括危险场景下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其中所申请测试功能的驾驶管理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普通道路测试申请附加条件

第十二条 在普通道路上可以开展一般测试、载人测试和载物测试。

第十三条 在普通道路上开展一般测试仅需满足道路测试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在普通道路上开展载人测试或载物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测试主体在本市普通道路上开展一般测试的测试车辆累计达到3辆及以上,单车测试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单个测试主体首次申请在普通道路上开展载人或载物测试的车辆数不超过30辆。在测试满6个月、单车平均测试里程不低于5000公里(其中任意单车测试里程均不低于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和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前提下,测试主体可申请增加载人或载物测试的车辆数量,具体数量由管理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三)体验测试员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1.身体及心理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影响测试的疾病和身体不适;

3.具有丰富的驾乘经验,五年以上驾龄者优先;

4.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德意识。

(四)测试主体应为每位体验测试员购买不低于200万的座位险或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对体验测试员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与体验测试员签署自愿协议并留存以供测试管理单位查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体验测试员人身安全。

(五)不得利用载人测试或载物测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六)开展载物测试的,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载物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山地道路测试申请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 在山地道路上仅可开展一般测试。

第十六条 在山地道路上开展一般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测试车辆应在封闭测试场通过坡道测试、隧道测试、涉水测试等针对山地道路特征的测试项目;

(二)测试车辆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低于1000公里的普通道路测试里程,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章 城市快速路测试申请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在城市快速路上可以开展一般测试和编队行驶测试。

第十八条 在城市快速路上开展一般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测试车辆应在封闭测试场通过隧道测试、匝道测试、特殊区域测试等针对城市快速路特征的测试项目;

(二)测试车辆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低于1000公里的普通道路测试里程,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在城市快速路上开展编队行驶测试除满足在城市快速路上开展一般测试的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编队行驶测试配备的测试驾驶员应进行编队行驶测试的相关培训;

(二)编队行驶测试中同一队列中的车辆最多不超过3辆。

第八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二十条 测试主体提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测试主体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表》(参考附件2)。测试管理单位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测试管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核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材料描述内容一致性。

(三)测试管理单位在通过封闭场地测试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并出具监控装置接入证明。

(四)测试管理单位定期向管理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五)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六)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颁发《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通知书》(参考附件3)、测试主体持自动驾驶测试通知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测试管理单位保管,测试管理单位定期统一上交管理联席工作小组。

(八)已取得测试资格的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员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自动驾驶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5),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测试管理单位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北京、上海等省市道路测试牌照的测试主体,在符合相应测试评价规程的条件下,提交已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报告等材料,经测试管理单位评估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按相应的简易程序获得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资格。

第九章  测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测试主体在上路测试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测试管理单位报送《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表》(参考附件4),并向自动驾驶测试道路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等,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测试计划、暂停或终止测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应在测试管理单位的监管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二)测试车辆已取得测试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表》并随车携带。

(三)测试车辆驾驶位上配备有该车通过审核的测试驾驶员。

(四)测试车辆须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标识(参考附件11)。

(五)测试期间测试车辆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

(六)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货物。

(七)测试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低于0.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

(八)测试车辆上路行驶前,测试驾驶员应当对测试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若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的,不得驾驶上路开展测试工作。

(九)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应按照道路限速规定通行,严格遵守各类交通法律法规。

(十)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应严格按照《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表》开展测试,服从测试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

(十一)测试车辆须按规定和约定实时向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在载人测试期间,除满足以上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参与载人测试的体验测试员应精神状态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痹药品。

(二)测试驾驶员应确保体验测试员坐在后排并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设备应同时记录测试驾驶员及体验测试员的情况。

(三)测试主体应与体验测试员签署《保密协议》(参考附件6),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测试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上月《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脱离报告》(参考附件7)。

第二十七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好现场,立刻报警并即时通知或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测试管理单位、测试主体。

第二十八条 测试主体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提交测试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测试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测试主体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测试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参考附件8)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参考附件9)。

第三十一条 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事故的,或测试管理单位监测认定测试车辆不能满足测试安全要求的,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测试。测试主体应在3日内向测试管理单位上交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二条 测试主体经整改满足相应道路测试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恢复测试。因交通事故申请恢复测试的,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包括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

第十章  测试管理单位要求

第三十三条 测试管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稳妥、可控的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自动驾驶测试规程。

第三十四条 测试管理单位应依据测试主体申请的道路类型和测试类型,按照自动驾驶测试规程的相关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测试计划,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测试管理单位须依法依规牵头负责申请在认定的开放测试道路上安装自动驾驶测试道路标识,建设管理自动驾驶测试基础设施。若需占用或挖掘道路,应按规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测试管理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舆情监管和公共关系维护。当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必要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测试管理单位须接受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的监管,每季度第一周向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呈报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测试管理单位应暂停其道路测试计划,并向管理联席工作小组报告。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应取消其道路测试资格。测试主体自被取消道路测试资格之日算起的1年内不得提交道路测试申请。

第三十九条 测试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将取消其道路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道路测试申请。

第四十条 若测试管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将取消其测试管理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有关定义:

(一)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测试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

(三)测试驾驶员是指测试过程中坐在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测试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四)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按本办法规定获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开放测试道路上,开展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

(五)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六)自动驾驶系统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能执行自动驾驶功能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的软硬件系统。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七)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测试管理单位平台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

(八)普通道路是指符合《重庆市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选择和标识规范(试行)》中普通道路要求的道路。

(九)山地道路是指符合《重庆市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选择和标识规范(试行)》中山地道路相关要求的道路。

(十)城市快速路是指符合《重庆市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选择和标识规范(试行)》中城市快速路相关要求的道路。

(十一)一般测试是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在非载人和载物、编队行驶的情况下,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十二)载人测试是指通过招募体验测试员,以提升、优化自动驾驶车辆乘坐体感以及人机交互性能等科学试验为目的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十三)体验测试员是指充分了解自动驾驶载人测试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载人测试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具有相应条件的自然人。

(十四)载物测试是指以优化自动驾驶车辆在载物状态下性能等科学试验为目的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十五)编队行驶测试是指测试车辆通过安装智能网联设备,在道路上具备编队行驶功能,以科学试验为目的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十六)测试里程是指自动驾驶车辆在实际道路测试中,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下累计的测试里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2018年3月12日印发的《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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