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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纯电动物流车辆推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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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纯电动物流车辆推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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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
2020/05/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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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发布《义乌市纯电动物流车辆推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奖励原则及标准,如下:

 

1)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年度考核期内实际兑现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350万元。申请奖励资金总额(核准后)超过1350万元时,按比例减额兑现奖励资金。

 

2)车辆奖励标准:具备条件车辆,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按年度给予退坡奖励。单一年度考核期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奖励。

 

2020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15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140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13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12000元;

 

2021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5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45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4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4000元;

 

2022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3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25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2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2000元。

 

以下是方案原文:

 

义乌市纯电动物流车辆推广方案

 

为贯彻落实低碳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加速我市纯电动物流车辆推广进程,逐步构建绿色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助力绿色环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义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2020年行动计划》(义政办发〔2019〕2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给予相关企业车辆运营奖励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义乌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名下拥有符合下文中“(二)申请奖励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第2、3条的纯电动物流车辆50辆(含)以上;

4.企业已在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发展委)备案。

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所有人为具备条件企业;

2.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工信部《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包括纯电动货车、纯电动冷藏车以及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等;

3.2019年1月1日(含)后首次在义乌市注册登记。二手车不享受政策奖励;

4.已安装车载T-box(车联网系统远程信息处理器,用于读取并传输车辆总线数据和私有协议,将车况报告、位置轨迹、故障提醒、安全防盗等上传服务器)并按要求接入车辆监管平台(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详见附件1);

5.车辆已在市场发展委备案;

6.单一年度考核期在义乌市域内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行驶里程自车辆在市场发展委备案起开始计算。

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车辆以下简称具备条件车辆。

(三)备案内容、年度考核期以及车辆行驶里程

1.备案内容。企业备案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下纯电动物流车辆明细,企业备案后添置纯电动物流车辆的需变更车辆明细;车辆备案内容包括:车辆购置信息、行驶证信息、车型纳入工信部《目录》的相关文件。

2.年度考核期。单一年度考核期共有2020年考核期、2021年考核期、2022年考核期。2020年考核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如:2020年4月1日发布,2020年考核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考核期以此类推。

3.车辆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依据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监测数据为准。

(四)奖励原则及标准

1.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年度考核期内实际兑现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350万元。申请奖励资金总额(核准后)超过1350万元时,按比例减额兑现奖励资金。如:某年度考核期所有具备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核准后)总额为1500万元,则各企业实际兑现奖励金额为标准奖励额度的90%(1350÷1500)。

2.车辆奖励标准:具备条件车辆,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按年度给予退坡奖励。单一年度考核期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奖励。

2020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15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140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13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12000元;

2021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5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45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4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4000元;

2022年考核期:电池总储电量4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奖励30元;40-60(含)kWh部分,每kWh奖励25元;60kWh以上部分,每kWh奖励20元,单一车辆奖励不超过2000元。

奖励资金测算详见附件2

(五)奖励申请流程

企业于申报时间截止前将申请资料通过义乌市政府“一网通服”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年度考核期结束后30天。申请材料包括: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请奖励车辆清单;

3.资料真实性信用承诺;

4.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为确保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申请奖励车辆行驶里程数据的获取,统一由市场发展委组织,相关费用由申请奖励的企业自理。

申报截止后,市场发展委组织公安局、交通局、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场发展委提出,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异议事项及处理情况等在义乌市政府网站市场发展委专栏公开。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场发展委按规定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二、给予相关企业车辆运营便利

(一)充分保障纯电动物流车辆通行便利

具备条件企业名下已备案车辆,按车型规格和载重量施行便利化通行政策,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车身总长度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可取得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通行证,以便在义乌城区限行时段、限货范围内通行。

(二)给予纯电动物流车辆临时停车和装卸便利

具备条件企业名下已备案车辆取得通行证后,可在城区限行时段、限货范围内非禁停区域临时停靠和装卸作业。

三、其它事项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信用等级D类企业下调30%奖励额度,信用等级E类企业取消奖励,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考核期期末义乌市信用信息核查平台数据为准。

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当期已发奖励,取消当期未发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被刑事立案调查的企业,暂缓兑现当年度的奖励。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暂缓兑现部分的奖励(如立案之日前已兑现奖励并被查实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并追回所获奖励)。因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当年度的奖励,如已取得则追缴所获奖励。履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减半享受当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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