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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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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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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1/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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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复查对象包括已通过2017-2018年度安全服务保障审核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营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说明近2年生产运行基本情况、车辆销售情况,累计在津推广应用情况,所属车辆在津保有量等。售后服务机构安全服务保障能力。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核的通知

 

各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近年来,在我市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激励和各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快速发展,累计应用规模已接近14万辆,位居国内单一城市前列,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应用能力位居全国先进水平。但随着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车辆安全应用风险进一步加大,车辆安全隐患已进入高发期。近期国内和我市发生多起新能源汽车起火等安全事故,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极大影响了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应用。

 

为巩固我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各生产企业对安全保障重视程度,增强广大市民主动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信心,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查方式

 

1.复查对象包括:已通过2017-2018年度安全服务保障审核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指定售后服务机构。

 

2.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各生产企业指定在津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售后服务机构以各生产企业在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平台上备案的服务机构为准(非销售商)。单一服务机构承接多个生产企业在全服务功能的,仅核查一次,核查结果适用于其所承接的全部生产企业。

 

3.复查工作拟于12月初开始,分批、分期开展,各批复核对象和现场检查时间于检查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生产企业。

 

4.生产企业应组织所属售后服务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参照安全服务保障审核相关要求,完备仪器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完善相关制度、合同,做好迎检。

 

二、复查内容

 

1.生产企业经营情况。生产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营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附件1),说明近2年生产运行基本情况、车辆销售情况,累计在津推广应用情况,所属车辆在津保有量等。

 

2.售后服务机构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包括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和资质,服务机构与生产企业服务合同有效性等佐证材料,服务机构专用仪器设备配备、维护人员安全保障装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设备配备、动力电池拆卸装备及存储区域、动力电池巡查及出入库登记信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情况、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情况等(附件2)。

 

三、复核结果

 

1.服务机构现场审核情况经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复查后向生产企业反馈。复查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向社会公示。

 

2.生产企业所属售后服务机构如有未通过复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对售后服务机构进行重审。如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生产企业如需重新申请核查,应于二次整改完成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各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此次复查工作,组织售后服务机构做好自查自纠,不断完善提升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共同营造我市新能源汽车良好的安全应用环境。

 

附件:

1.《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营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2.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复查评价表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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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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