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再次申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禅城区将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补贴范围:
1)2016年-2018年在禅城区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2)2016年-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补贴标准:
1)已申请并领取2016-2018年度第一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本次可再追加申请补贴资金,追加申请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93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3元/千瓦。
2)已申请并领取2016-2018年度第一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但由于当时未能提供接入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证明,导致未能申请补贴的,本次申请提供接入证明,可不发第一次发放的补贴资金及再追加本次申请补贴资金。
以下是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