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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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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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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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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工信部、交通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工信厅、交通委、发改委/局、经信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汇总整理了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国家政策

 

  1、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25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通知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免费向公众开放。系统页面只需要输入“企业名称、型号、车辆名称”等一项或多项条件,便可查询当前公告有效产品技术参数,包括主要技术参数和车型照片等信息,并提供在线下载PDF版本车型公告参数页功能,系统可以查询自173批及之后的各批次公告产品的技术参数。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申报第31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

  摘要:2019年2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申报第31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本批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37家企业的10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36家企业10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家企业1个型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纲要》

  摘要: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纲要》。纲要中多次提及新能源行业,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纲要提出要培育壮大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形成以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总部基地为核心的产业集聚带。

 

  4、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6批)》

  摘要:2019年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2月14日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6批)》。总体来看共计有61家企业、56个品牌、116个车型进入公告目录,其中汽车生产企业有49家100个型号列入,民用改装生产企业有12家16个型号列入。从燃料种类看,本批次116款均为纯电动产品,其中含20款底盘产品。从产品类型看,专用车共计40个车型(含底盘11个);客车共计40个车型(含底盘9个);乘用车共计36个车型。

 

  5、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1批)

  摘要:2019年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2月14日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1批),共包括49家车企的106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48家车企9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家车企8个型号。具体为:纯电动乘用车46款,纯电动专用车20款,纯电动客车3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8款。

 

  6、工信部装备中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摘要:2019年2月12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公示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本批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共371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1款,纯电动商用车340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1款,燃料电池汽车9款。

 

  7、工信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摘要:2019年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意见指出:

  1)加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试点梯次利用动力电池作为数据中心削峰填谷的储能电池。

  2)加快绿色关键和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创新:重点加快能效水效提升、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控制、废弃设备及电池回收利用。

 

  8、交通部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摘要:2019年2月11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的公告。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的一般要求,乘客门、应急出口、破窗装置、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车用灭火装置、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池箱灭火装置、易燃挥发物监测报警装置、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新购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的专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9、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9年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征求意见目录提到:

  1)氢燃料生产、储存、运输、液化

  2)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锂离子电池隔膜

  3)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及其产品生产:锂电池电极用铝箔

  4)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5)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技术研发: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

  8)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电池隔膜;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车用DC/DC;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低铂催化剂、复合膜、膜电极、增湿器控制阀、空压机、氢气循环泵、70MPa 氢瓶、热管理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集中式制动系统电机、电池冷却系统

  9)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钠盐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10)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11)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12)加氢站建设、经营

 

  二、地方政策

 

  北京市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第二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摘要:2019年2月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19年度第二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其中发布的“2019年度第二批电动车”目录中共计列入51款新能源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50款(含乘用车29款、客车2款、专用19车款),燃料电池汽车1款。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 《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2019年2月1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征求 《关于北京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提到:北京市拟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国六b阶段标准要求。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行动计划》

  摘要:2019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对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2019年任务措施进行了总体布局,在打赢2019年蓝天保卫战中,行动计划明确要综合施策推进车辆电动化。

  1)加快推进小客车和公交、出租、邮政、城市快递、环卫、物流配送等车辆电动化步伐;2019年年底前,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总量力争达到30万辆左右。加快推进机场内运营保障车辆和地面支持设备使用新能源。

  2)推进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旅游景点、货运枢纽、邮政快递分拨处理中心和规模较大的邮政快递营业投递网点等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第三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摘要: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19年度第三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其中发布的“2019年度第三批电动车”目录中共计列入6款纯电动汽车(含乘用车4款,专用车2款)。

 

  河南省

 

  1、洛阳市

 

  1-1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洛阳市自驾车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洛阳市自驾车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其中在建设方案(交通服务)及自驾车交通服务体系规划(高速服务区)中,通知均明确提到:设置房车车位、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设施。

 

  山东省

 

  1、省级政策

 

  1-1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提质升级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1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提质升级的通知》。通知明确:要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提质升级,规范发展,确定在国家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和管理政策出台前,指导已形成一定规模、有较强创新能力、工艺装备水平好、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升级。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1)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城市建成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2)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各城市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全省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3)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4)按照国家要求,鼓励各市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

 

  广东省

 

  1、 深圳市

 

  1-1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摘要:2019年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通告明确: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工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

 

  浙江省

 

  1、省级政策

 

  1-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经济与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

  摘要:2019年2月13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经济与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意见提到: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

  摘要:2019年2月14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浙江省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智能网联汽车版块,计划明确:推动浙江省人工智能、汽车制造互联网的优质资源融合;推动智能汽车、智能交通等宽带移动网络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谋划建设若干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实现由封闭式简单场景测试体验逐步向开放式应用场景落地转化。

 

  1-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开征求《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意见

  摘要:2019年2月15日,为推进浙江省汽车类投资项目备案的规范性,合理布局汽车投资项目,浙江省发改委牵头编制了《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意见。服务指南明确了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的备案范围: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投资项目归属为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2、宁波市

 

  2-1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2019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

  1)打造氢能装备制造基地;推进氢能技术创新研发;推进氢能示范应用;建设氢能产业创新协同平台;引进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推进氢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到2022年,宁波市拟建成加氢站10~15座,探索推进公交车、物流车、港区集卡车等示范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行规模力争达到600~800辆,推进清洁能源制氢与储运、氢能分布式系统建设。

  3)到2025年,宁波市拟建成建成加氢站20~25座,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行规模力争突破1500辆,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氢能产业·基地。

 

  2-2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20日,宁波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通知明确: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含电费)基准价为每千瓦时1.40元,允许上浮15%,下浮不限。

 

  2-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意见明确:

  1)优化公众出行结构和机动车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更新)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2)到2020年,累计建成充电站150座,公(专)用充电桩0.8万个。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3)进一步优化实施新能源车路权优先方案。

 

  湖北省

 

  1、武汉市

 

  1-1经信委《关于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接入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13日,武汉市经信委发布了《关于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接入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通知明确:为了便于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政策要求,对申请补贴资金的车辆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照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平台,对于未接入武汉市监管平台的新能源车辆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江苏省

 

  1、连云港市

 

  1-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云港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摘要:2019年2月2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连云港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标准车达到20000辆。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19年7月1日起,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公交车基本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2、常州市

  2-1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摘要:2019年2月13日,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补助标准如下:

  1)车辆购置补助资金: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对省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当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地方财政资金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陕西省

 

  1、西安市

 

  1-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统筹谋划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摘要:2019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西安市统筹谋划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在城市功能提升版块,方案明确: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9年,建成188个充电站,9400个充电桩;2020年建成205个充电站,10240个充电桩。

 

  1-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对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停车收费优惠政策中明确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收费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1-3西安市经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西安市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

  摘要: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经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西安市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指出:测试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审查测试。要求测试主体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企业、高校等,同时符合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等。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承担责任。

 

  1-4西安市经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西安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摘要: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经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西安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了测试申请条件,要求测试主体为提出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员,从申报材料、车辆状况、满足测试条件应具备的相关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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