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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征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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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征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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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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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宁波市能源局公开征求《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从企业引进培育、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人才培育和引进、平台、关键技术突破及成果转换、行业标准制定、园区培育这八大方面进行氢能产业扶持。

 

一、企业引进培育扶持

 

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

1、鼓励引进氢能大企业大集团。对于重大氢能产业引进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2、鼓励新建和改建氢能产业投资项目。对氢能企业新建和改建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的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

 

二、加氢站扶持,对2022年以前,宁波大市范围内建设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

 

1、固定式加氢站

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50万元。

日加氢能力350-500公斤之间,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35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00万元。

 

2、撬装式加氢站

对于日加氢350公斤以上的撬装式加氢站(含改建)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给予250万元的补贴。

 

三、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扶持,严格落实燃料电池补贴政策,加快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应用

 

1、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用于租赁的按上述标准的25%给予补贴。

2、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车、出租车、网约车、执法用公务车、环卫专用车、物流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四、人才培育和引进扶持,加快氢能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构建科学合理人才梯队

 

1、加快氢能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顶尖人才计划,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氢能产业高端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创业创新支持;深化实施“3315系列计划”,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最高100万元、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最高2000万元支持;加大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氢能产业海外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年薪资助。

 

2、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对新引进的氢能产业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60万元购房补贴。对承担国家、省级的项目(课题)给予一定资助。

 

3、对毕业十年内的氢能产业基础人才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对应届本科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五、平台扶持,强化产业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

 

1、支持氢能产业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考核倒逼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壮大。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氢能相关产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经国家认定的氢能相关产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不高于6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不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

 

4、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集氢能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六、关键技术突破及成果转换扶持,加快推进氢能科技研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1、推进氢能技术交易,对经登记的氢能技术交易,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0%、最高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重大氢能科技成果转让,按成果转让额,给予成果供给方或受让方不超过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2、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氢能产品的制造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本市企业的首台/套,前3台/套成套设备、前50台/套的部件,给予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3、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氢能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七、行业标准制定扶持,加快建立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1、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氢能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氢能单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八、园区培育扶持

 

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创建或认定名单的氢能产业园,给予专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奖励。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加快氢能示范应用,根据《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开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宁波市能源局。   

 

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传真:0574-89382669;2.电子邮件:zwb75@126.com。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能源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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