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工信部、交通部、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工信厅、交通委、发改委/局、经信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措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汇总整理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信部/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
摘要:2019年8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本批次共计列入405个新能源车型,其中,纯电动370个(含客车145款,乘用车83款,专用车14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23个(含乘用车5款,客车17款,专用车1款);燃料电池12个(含客车10款,专用车2款)。
2、工信部/税务总局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摘要:2019年8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本批次涉及100家车企、324个车型被列入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批)》
摘要: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批)》。本批次目录共有63家企业、56个品牌、298个新能源车型列入,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24个;纯电动产品262个;燃料电池产品12个。
4、工信部发布2019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摘要:2019年8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了2019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在公布的汽车行业标准里,电动汽车用电加热器标准将于2020-01-01实施,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电加热器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电加热器,但不适用于板式电加热器和电热膜电加热器。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摘要: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汽车领域,意见提到: 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
6、工信部装备中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
摘要:2019年8月20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于各车企于2019年9月2日前完成车型申报工作。
7、交通部/公安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8、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1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摘要:2019年8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公告了第1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新能源汽车方面,本批次共有10家车企的21个新能源车型列入,其中20个纯电动车型(含客车18个、专用车5个),1个燃料电池专用车。
9、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申报第32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摘要:201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公示了申报第32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本批次共有98家车企的307个型号进行新产品申报。纯电动产品共92家车企279个型号(含客车87个,专用车117个,乘用车33个;客车底盘21个,专用车底盘21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9家车企11个型号(含乘用车7个,客车2个,专用车1个;专用车底盘1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8家车企的17个型号(含客车9个,专用车3个;客车底盘3个,专用车底盘2个)申报。
10、国家发改委《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9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告《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里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需按不同类型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旧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业务。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2019年版)》
摘要:2019年8月14日,工信部公示了《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2019年版)》,新能源汽车领域,由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理技术列入公示目录,此技术以废旧二次电池为主要原料,采用高温焙烧、物理分选、湿法冶金等联合工艺,回收废旧二次电池中的有价元素。预计2020年需要回收的电池量达到136亿元,2023年将超过300亿元。现已建成年回收8000吨废旧电池回收基地,拥有江西省首个废旧电池回收工程示范中心,包含动力电池拆解示范线及废旧电池电子产品回收示范线。
12、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执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12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执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8月1日起,企业申报车厢可卸式汽车新产品时,应在选装照片中提供车辆装载封闭式专用货厢的右侧45°照片;在其他栏注明“该车仅运输封闭式专用货厢”;在佐证材料中提供车辆实现专用货厢交换的专用装置的说明材料及厢体装卸作业时照片。
1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重点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情况,“百日行动”结束后,新增车辆防护隔离设施安装率达到100%,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14、国家发改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2019-2035年)》
摘要:2019年8月6日,国家发改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发展氢能产业。推动张家口加快建设氢能示范区,加速构建政策、产业、服务三大氢能生态体系。实施零碳制氢基地、基础设施网络保障、装备产业生态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创新体系赋能提升、氢能城市创建、城市名片宣传推广等工程,试点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配套建设加氢站,打造国内一流的氢能产业生态园、氢能产业创新研发平台、氢燃料电池汽车及氢能研究院、氢能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15、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在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中,通知提到: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及应用示范区,加快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推动智能汽车、智能制造、智能机器人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16、交通运输部公示了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11批)
摘要: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示了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11批),共计9家车企、18个新能源车型列入,且均为纯电动客车。
北京市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第十三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摘要: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19年度第十三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其中发布的“2019年度第十三批电动车”目录中共列入64个纯电动车型(含乘用车28个、客车11个、专用车25个)。
上海市
1、上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本市2019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三批)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下达本市2019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其中,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9]187号)和《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度第三批(补充)、第四批,共2674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资金17138.8万元。
天津市
1、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年-2035年)》
摘要:2019年8月8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了《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年-2035年)》,在加强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中,规划中提到:推广节油技术和绿色节能运输设备,鼓励配送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型节油车、轻量化起重搬运设备。
重庆市
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摘要:2019年8月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指南明确: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分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广东省
1、省级政策 无
2、深圳市
2-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摘要:2019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通告明确: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工作,将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规程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施行。
2-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升降级名单公布》的公告
摘要:2019年8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升降级名单公布》的公告,有174辆新能源物流车(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由二级管理升为一级管理;有485辆新能源物流车(纯电动轻、微型货车)由一级管理降为二级管理。车辆降级后将按照《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通行规定进行二级管理,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降级车辆需要及时调整行驶时间、路线及区域,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予以严处,2019年度无任何违法行为的车辆,可在2020年申请提升一级管理。
2-3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9年8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相关规定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若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件中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则细分为多种情况,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3、广州市
3-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要加快全面推进新能源网约车应用工作。另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3-2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18年部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车辆信息》
摘要:2019年8月16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公示了《关于2016-2018年部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车辆信息》,此次补助清算共涉及18家企业的6911辆新能源汽车, 需下发地方补贴资金共计6081.668万元。
3-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推进当地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及氢能产业发展,并将对新建氢能企业、研发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资金扶持,支持产业园区运营,并明确加氢站假设运营补贴标准。
3-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7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
1)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2)2019年6月25日之后: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公交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其他类型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海南省
1、省级政策
1-1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摘要:2019年8月1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低于非新能源汽车的差别收费优惠政策,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
1、省级政策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摘要:2019年8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打造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推进中德智能网联汽车等区域示范;在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中,在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建设1000家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100家以上“互联网+协同制造”示范企业。
2、成都市
2-1成都市经信局《成都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3年》
摘要:2019年8月2日,成都市经信局正式发布了《成都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3年》,规划明确:以燃料电池汽车、动车、有轨电车、无人机等为牵引,大力发展氢能、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及系统集成,有序发展氢源供给设备,带动氢能产业成链发展、集群发展。
一、整车整机
1.优先发展燃料电池汽车
重点发展燃料电池客车、物流车、环卫车、工程作业车,加快发展燃料电池轿车、SUV/MPV,鼓励发展燃料电池叉车、重型货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动力集成与供氢系统、安全与监控系统的研发与制造。
2.加快发展燃料电池动车、有轨电车、无人机、船舶等
重点发展燃料电池混合动力动车、有轨电车等新制式轨道交通车辆与燃料电池无人机。加快发展以燃料电池提供电力的航空航天、船舶运输、电子信息、各类电源等产品。支持燃料电池热电联供,鼓励开展燃氢燃气轮机研究。
二、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
重点发展燃料电池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密封垫、碳纤维纸等核心材料。加快发展氢气循环泵、空气压缩机、氢气电控喷射、高压电磁阀等关键零部件,以及长寿命、高性能、低成本的燃料电池电堆集成。支持发展燃料电池系统及其零部件测试平台、燃料电池控制管理系统、故障诊断系统、能量健康管理系统。
三、氢源供给及存储设备
重点发展水电解制氢、热化学制氢等制氢设备及氢气提纯设备,70兆帕车载储氢、加氢设备,以及高精度流量计、氢气检测系统、高性能传感器、制氢加氢一体机等关键零部件及设备。探索发展低温液态储氢、有机液态储氢及合金固态储氢等材料、技术和设备,以及天然气管道掺氢技术。
3、其他机构组织
3-1四川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安全转移处置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6日,四川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安全转移处置的通知》,通知明确:面向全部汽车服务企业收取危废处置费。
山东省
1、省级政策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拓展消费市场加快塑造内需驱动型经济新优势的意见》
摘要:2019年8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拓展消费市场加快塑造内需驱动型经济新优势的意见》,其中,在巩固提升住房、汽车传统消费中,意见明确: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清理规范低速电动车,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在新建和老旧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配套建设加氢站。
2、东营市
2-1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摘要:2019年8月6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1)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
2)全市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
3)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2019年新建充电站15座、充电桩100台。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
3、济宁市
3-1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济宁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意见
摘要:2019年8月8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济宁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加氢站,暂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进行选址,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
1、省级政策
1-1江苏省工信厅《拟备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公示》
摘要: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工信厅公示了拟备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共有4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拟备案,分别是:国联科陆无锡新动力有限公司、云杉智慧(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绿的快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苏州汇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摘要:2019年8月6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到2021年,新能源汽车产量超过30万辆,形成1-2家年产量超过10万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量超过100万辆,形成2-3家年产销量超过30万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
1-3江苏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规划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规划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1年,全省氢能产业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氢能产业主营收入达500亿元,电堆产能达50万KW以上,到2025年,将基本建立完整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体系,力争全省整车产量突破1万辆,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加氢网络,产业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同步,成为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的重要创新策源地地。
2、徐州市
2-1徐州市《徐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
摘要:2019年8月12日,徐州市发布了《徐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清洁柴油机行动、清洁运输行动、清洁油品行动“四大清洁行动”。方案明确全市应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湖南省
1、省级政策 无
2、长沙市
2-1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载货汽车放宽通行交通措施的通告》
摘要:2019年8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了《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载货汽车放宽通行交通措施的通告》,通告明确: 2019年8月8日零时起,长沙县交警将对新能源纯电动载货汽车采取放宽通行交通措施。
江西省
1、省级政策 无
2、南昌市
2-1南昌市政府《关于我市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通告》
摘要:2019年8月5日,南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机动车限号管理措施:维持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尾号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基本保持不变;将外地车牌车辆纳入尾号限行管理措施;取消“两桥两路”对外地车牌车辆进行分时段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新措施自9月6日起施行,其中,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受调整后的机动车限号管理措施的限制,准许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浙江省
1、省级政策
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9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有三元前驱体NCM811、高压储氢罐等11项新材料列入目录。
1-2浙江省经信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 版)》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13日,浙江省经信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 版)》的通知》,清洁高效发电设备重点领域中,氢能等是重点发展方向;在先进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点领域中,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是重点发展方向;在高端装备核心材料重点领域中,新能源材料(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超级电容器材料/燃料电池核心材料)是重点发展方向。
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申报的重点方向,其中,在新材料产业重点方向中,突出能源材料;在高端装备及核心部件产业重点方向中,突出新能源和智能汽车及部件等。各区于9月2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
1-4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摘要:2019年8月28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到2022年,浙江省氢燃料电池整车产能达到1000辆,氢燃料发动机产量超过1万台,氢能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推广应用方面,氢燃料电池在公交、物流、船舶、储能、用户侧热电联供等领域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累计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1000辆以上。加氢设施方面,在现有加油(气)站以及规划建设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内布局建设加氢站,力争建成加氢站30座以上,试点区域氢气供应网络初步建成。到2025 年,浙江基本形成完备的氢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产业体系;加氢设施网络较为完善,氢能在汽车、船舶、分布式能源等应用领域量化推广,成为国内氢能产业高地。
1-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此次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投保时间应在2018年9月1日(含)至2019年8月15日(含)期间投保。
2、宁波市
2-1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摘要:2019年8月1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宁波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计划提出: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达到80%。实施新能源车辆路权优先。新能源货车享受办理通行证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允许大中型新能源客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且不受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限制。
河北省
1、省级政策
1-1河北省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摘要:2019年8月12日,河北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围绕制氢、储运加、燃料电池、应用示范和产业集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标准体系建设等七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1)到2022年,全省建成20座加氢站,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示范运行规模达到2500辆,重载汽车实现一定规模示范;燃料电池实现在大型应急电源、通信基站、分布式热电联供等领域的试点示范;开展氢气混入天然气管网、H-CNG加气站等民生用气、调峰用气的应用示范。
2)到2025年,累计建成50座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达到1万辆,乘用车实现规模示范;扩大氢能在电力、热力领域的推广应用。
3)到2030年,至少建成100座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运行超过5万辆,其中乘用车不少于3万辆。
2、三河市
2-1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河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领公告》
摘要:2019年8月14日,三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三河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领公告》,公告明确了对于2018年购置登记的、未申领过本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①在工信部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共13批)内的,在对应标准范围内补贴;②虽未在2018年《目录》内,但购置于2018年6月11日前、符合2017年技术条件要求的,在对应标准的70% 范围内补贴。③每车补贴额度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云南省
1、省级政策 无
2、昭通市
2-1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8月14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1)加快环保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物流动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各地根据实际建设加氢示范站。
2)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
湖北省
1、省级政策 无
2、武汉市
2-1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摘要:2019年8月16日,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自9月1日起,三环线主线及区域内道路全天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通行,但部分区域对新能源货车不限行。
3、襄阳市
3-1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摘要:2019年8月2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市区道路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将在不同的路段和区域对不同类型的货车实施限行,禁止、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和路段,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及轻型箱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皮卡货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