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需按不同类型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旧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业务。
类型A: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 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 天;
类型B:主要用于中转贮存,允许贮存量不超过5000 吨,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180 天。
类型C:主要用于集中贮存,对允许贮存量和贮存时间不设限。
以下还是意见稿原文:
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要求,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