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局备案。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监质函[2019]141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你单位,请组织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