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
>
>
利好:福建省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您现在的位置:

利好:福建省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9/07/26 12:00
浏览量

7月23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以下是通知原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相关附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