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9 年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补助对象为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
一、补助产品
1)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其他新能源汽车。
3)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及公交场站的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
二、补助标准
1)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3)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4)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补助,其中每个直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准20000元,每个交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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