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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求公交综合车场运管办法,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可以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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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求公交综合车场运管办法,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可以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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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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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征求《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公交综合车场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常规公交车辆结束运营后提供合理规范的停车位、充电泊位、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并具备对公交车辆进行清洗、保养、维修和充电等功能的自走式立体停车场所。进驻车场的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主要负责公交车辆日常充电作业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充电设施管理制度,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交综合车场运营管理工作,保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促使车场运营管理“更安全、更高效、更经济、更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综合车场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常规公交车辆结束运营后提供合理规范的停车位、充电泊位、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并具备对公交车辆进行清洗、保养、维修和充电等功能的自走式立体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综合车场(下称“车场”)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物业资源出租及运营监督与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车场运营管理遵循“公交优先、市场运作、安全为本、科学分工、高效运营”的原则;采用“政企分离、站运分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车场的运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每年由车场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经费,用于保障车场的正常运营。车场运营收入、出租收入及其他所有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按规定要求全额上缴市财政指定专户。

 

第六条 车场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车场业主单位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聘请专业公司承担车场的运营管理服务、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车场及其配套物业、设施设备和空间资源等,原则上仅为公交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功能,不得侵占车场场地、物业设施及其空间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车场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存在侵占、盗窃、损坏车场设施或者其他干扰、危害车场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可以及时报警或向车场业主单位及相关单位报告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履行车场业主职能,代表市政府对车场实行产权管理,全面统筹车场运营管理工作;负责车场运营管理政策、服务标准、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考核;负责车场物业出租的招标和审批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进驻车场的运营管理服务企业负责车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并完善车场管理制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进驻车场的公交运营企业主要负责公交车辆日常运营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进驻车场的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主要负责公交车辆日常充电作业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充电设施管理制度,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进驻车场的其他相关单位,须自觉遵守车场相关规定,服从车场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进驻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 进驻车场的单位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单位、运营管理服务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以及车场内必须具备的配套服务企业,其他单位(企业)原则上不得进驻车场。

 

第十二条 车场运营管理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及其他配套服务单位(企业)由车场业主单位依法经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与车场业主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方可进驻车场。

 

公交运营企业取得进场运营许可证明、行政监管单位(部门)取得车场业主单位同意入驻证明后,方可进驻车场。

 

第四章 车场运营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车场运营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车场运营服务管理和车场配套物业出租管理。

 

车场运营服务管理主要包括车场本体物业及配套设施运营服务管理、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管理、进驻公交线路车辆运营服务管理等内容。

 

车场配套物业出租分为政策性出租和商业性出租。政策性出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将车场物业及配套设施出租给公交运营企业作为车辆调度、员工办公休息、车辆维修保养等公交运营配套服务功能用房使用。商业性出租是指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将车场物业及配套设施出租给企业用以经营开发便民服务、公益性等类型商业使用。

 

第十四条 车场本体物业及配套设施运营服务管理应包含物业本体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物业出租管理、安保、清洁、绿化、组织调度、应急维稳、内勤管理等内容,具体要求在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公交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应包括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运营服务、安全应急管理等内容,具体要求在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进驻公交线路车辆运营服务管理应包括公交车辆进出场组织调度、车辆清洗、安全应急等内容,具体要求在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车场是城市公用设施,其职能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车场物业出租经营必须在保障车场公益性服务水平的前提下进行。在车场运营功能区域(如车行区、停车区、维修保养区等)内,禁止开展商业性的物业出租和经营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车场不得用于从事违法、危险、严重污染环境或影响公交运营的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 政策性物业出租合同3年一签,进驻公交线路在合同期内退出车场的,合同终止。商业性出租物业合同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入驻车场的公交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管理企业及其他入驻车场的单位,因在车场内进行办公、生产经营等行为活动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服务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车场运营监管由现场运营管理服务企业自查自评、车场业主单位检查考核两个体系组成。

 

第二十二条 车场运营管理服务企业依据物业维护、管养和检查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对车场各项设施设备、旅客服务、商户经营等活动按时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每季度将运营管理情况报至车场业主单位。

 

第二十三条 车场业主单位负责对车场安全生产、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维护、清洁、绿化、安保等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车场业主单位每月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车场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一次,检查考核范围必须覆盖所有在管车场。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将车场运营管理质量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车场运营管理资格授予、费用结算支付、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和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具体由合同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车场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车场物业出租经营收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每年审计一次。

 

第二十六条 车场业主单位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落实,车场运营管理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公交运营企业等违反本办法的,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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