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了《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的小客车包括新能源小客车和普通小客车。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以下是通知原文:
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琼公通〔2018〕42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小客车指标是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三条 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单位达到《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程序申领小客车指标。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一)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二)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四)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五)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六)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七)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
第六条 申请单位使用的非海南省号牌的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本省车辆号牌的,在迁入车辆符合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规定的取得小客车指标核定标准直接给予车辆更新指标,使用的更新指标在总指标额度内相应核减。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指标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作为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或利用小客车从事其它营利活动。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格备案。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注册登记地市(县)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的,向省级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2.备案材料。
申请单位的书面备案申请除了需提交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等共性材料外,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七)项提出备案申请的,还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的凭证,包括知名报刊或网站发布的排名凭证等。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相关认定文件。
(二)小客车指标申领。
申请单位凭招商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申请表,到其所在地的市(县)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办理小客车指标申领手续。
(三)办理时限。
1.招商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备案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2.市(县)调控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备案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直接向申请单位核发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申领小客车指标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2018年5月16日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
第十条 本办法有关审核单位应履行事前审核及事中、事后监督的职责。招商主管部门和调控管理机构每月交换备案信息和申领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申请过程进行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存在违规取得小客车指标的,调控管理机构有权取消申请指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
(一)小客车:本办法中的小客车包括新能源小客车和普通小客车。
(二)实收资本:指投资人按照申请单位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申请单位中各种资产的价值。
(三)总部企业:指《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总部企业的概念。
(四)院校: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院、学校。
(五)医院:指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
(六)元:本办法中的“元”指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