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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8月31日 企业可通过积分平台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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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8月31日 企业可通过积分平台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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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0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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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 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即日起至8月31日,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18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2019年6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年 第24号)公布2018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自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分管理平台地址

 

http://cafcnev.miit-eidc.org.cn

 

二、积分管理平台登录

 

(一)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

 

(二)尚未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经装备中心审查通过后获取交易账号和密码。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开通交易平台账号。

 

三、积分交易相关要求

 

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31日。有关企业应按照《积分办法》的要求,结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附件2),通过积分管理平台开展2018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等工作。

 

2018年度产生了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企业,应当在8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要求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要求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同时将纸质原件邮寄至装备中心。

 

四、积分交易审核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

 

特此通知。

 

附件:

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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