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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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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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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0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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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海南省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可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以下是通告原文:

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增强市场消费活力,合理满足群众和企业购车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备案登记QSF-2019-280003)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本省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可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二、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或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特此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

2019年6月29日

 

6月30日,海南交警对《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进行解读。

 

一、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本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

 

解读: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进行规定。上述通告内容,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对户籍不在海南,及未在琼申请取得居住证的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阶段,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限制,可以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对于注册地在海南的单位,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时,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限制,可以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仍依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

 

二、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解读:海南实施小客车指标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或其他指标都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为保持其申请渠道的统一性,对于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申请仍然按照原有途径进行申请。

 

三、新能源小客车在注册登记时实行居住证容缺办理。对于申请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且已申请还未取得居住证的个人,在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阶段,实行居住证容缺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公安机关受理居住证出具的《海南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复印件,并告知申请人在领取到居住证时,补提交居住证复印件。

 

附:《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八条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海南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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