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发改委发布了《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既有各类停车场充电车位基本配比原则:
1)对行政事业单位,如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率先示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2)对老旧居民小区,应结合本小区居民数量和目前机动车保有量,按照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3)对公共领域,如商超、酒店、体育馆、景区、学校、医院等,应结合规划,合理布局,建议在市区内中心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以点带面,建设全面的充电生态网络。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4)对城市和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按照100%的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5)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以下是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