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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发布《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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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发布《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南平市经信委
日期:
2016/09/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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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南平市经信委发布《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为300 辆标准车,奖补资金合计508万元,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省级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的销售价格)的7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助495元,交流桩每千瓦补助150 元。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任务12694千瓦,奖补资金共计618万元。

  以下是通知原文: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经信产业〔2016〕260号

  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根据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的精神,研究制订了《2016 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2016 年9 月14日

  2016 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 号)、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奖补范围和对象

  省财政资金奖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除公交外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1.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我市(含十县(市、区))范围内购买并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以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不享受购车补贴)。

  3.2016年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南平市区域范围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 建设运营单位;2016年新建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已经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且承诺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 年

  4.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主体为个人用户的,应持有南平户籍(或驻闽北部队驻军现役军人);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主体为单位用户的,应为在南平市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5.各类申报主体除市本级单位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直接申请外,其余均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为300 辆标准车(注:标准车的折算办法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6〕7 号通知相关标准折算。参见附件5),奖补资金合计508万元,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省级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的销售价格)的7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助495元,交流桩每千瓦补助150 元。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任务12694千瓦,奖补资金共计618万元。

  三、申请程序

  按属地原则由补贴对象分别向当地经信、发改、财政三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报送申请资料。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请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由属地发改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发改局根据各自承担的受理内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季末5日前将上个季度审核及核查情况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2、4)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分别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本级单位汇总上报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将复核确认意见和建议补贴资金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结算方案后于当年12月25前一次性拨付省级奖补资金。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时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对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车辆购置者填写《2016 年南平市购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连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单位购置者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购置者提供车辆购置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交强险保单、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所购置车辆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车型检验报告;

  5.所购置的车辆分属工信部公告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已取得国家补助等相关说明材料(由销售商协助提供);

  6.单位购置者提供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2016 年南平市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连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向属地发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充电设施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认证资料;

  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并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验收报告;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 年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监管管理

  1.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非公交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属地经信主管部门、发改局在受理车辆和充电桩补贴事项时应对申请对象所提供的复印件进行认真核对,并由经办人在所有复印件内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对于充电桩建设项目,属地发改局还应组织对充电桩建设的现场进行核查,核验项目建设现场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 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围内转让、过户);

  4.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奖补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应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 年,且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5.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与“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 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实施期限一致。

  2.车辆购置及上牌、充电设施建设实施起止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分别按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当本年度省级奖补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当年奖补资金的申报。

  4.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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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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