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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新能源汽车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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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新能源汽车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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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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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将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对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停放服务收费。

 

以下是意见稿原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广州市交委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供给,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和管理。

 

2.以下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政策、经营者按要求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并由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2)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应按转让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正式文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情况说明、影响评估等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在申请收费的停车场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经营范围应有“停车场经营”);

(4)明确停车场配套属性的相关资料(如:竣工验收证明书、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等);

 

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设施经营者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材料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设施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设施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由其经营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方式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并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三、逐步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超过15分钟的;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设施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进“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二)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使用等事项,提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三)对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可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行为,可向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各级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要求各停车设施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予以曝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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