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
>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青岛市物价局
日期:
2017/06/03 15:45
浏览量

  5月24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关于确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通知指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

  青价格〔2017〕11号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期已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并考虑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发展及经营情况,经研究,现就试行期满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2.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3.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其他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

  3.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为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7年5月24日

国家政策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工信部:乘用车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性能匹配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丨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地方政策

相关附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