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工信部装备中心(原中机中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措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梳理如下,供业内人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摘要:2018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2、国家发改委《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智能汽车新车占比达到50%,中高级别智能汽车实现市场化应用,重点区域示范运行取得成效。
3、科技部批复《关于恳请支持在京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
摘要:2018年1月5日,科技部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回复了《关于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复函表示原则上同意《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心要立足北京,覆盖京津冀、面向全国、辐射全球,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需求,加大重大关键技术源头供给,打造世界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的策源地。要加强跟踪评估,适应全球科技创新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动态调整建设目标和任务安排,始终保持中心前瞻性和引领性。
4、农业银行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营销指引》
摘要:2018年1月5日,农业银行出台《新能源汽车行业营销指引》,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加快发展。指引明确:在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依托农行现有的传统汽车整车制造客户,重点选择其中新能源汽车技术和產品成熟、市场推广效果好、产业链相对完整、品牌影响力大的企业,通过总分行、多条线协同联动,加快扩大业务规模,培育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核心竞爭力。到“十三五”期末,力爭全行新能源汽车行业年均贷款增幅不低於20%。
5、中机中心发布《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
摘要:2018年2月1日,中机中心发布了《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企业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申请厂商代码,并备案编码中“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
6、中机中心发布《关于乘用车生产企业补充填报有关车型技术参数的通知》
摘要:2018年2月7日,中机中心发布了《关于乘用车生产企业补充填报有关车型技术参数的通知》,为贯彻实施双积分管理办法,按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拟通过提取企业申报车辆的《公告》参数及合格证数据进行乘用车生产企业双积分核算工作。自即日起,乘用车企业申报《公告》需要补充填报共计16项相关参数。
7、工信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2月8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止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的车型(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无产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8、工信部公示申报第30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
摘要:2018年2月9日,工信部公示了申报第30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公示期为7天,截止到2月15日。此批次共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54户企业的12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48户企业11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户企业1个型号。
9、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2月13日,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办法从网约车平台数据传输、传输质量要求、传输质量测评、运行维护几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0、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鼓励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的产品推广应用。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2017年补贴的0.7倍执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11、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动力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2018年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动力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办法自2018年8月1日实施。
12、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
摘要:2018年2月28日,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该技术要求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的总体架构、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该技术要求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以及各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13、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3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内容:
1)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2)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密切合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化市场。
3)推动先进技术创新与应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优化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设计;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在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阶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能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再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
4)建立完善政策激励机制:鼓励试点地区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及举措,研究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探索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试点范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实施年限: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14、国家能源局发布《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摘要:2018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15、交通部 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3月20日,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核查内容和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提供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6、工信部等三部委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摘要:2018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政策明确:
1)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2)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3)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4)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17、交通部《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
摘要: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货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确保新研发货车车型满足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2)对5月1日前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JT/T 1178.1标准。
3)对5月1日后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严格执行。
18、工信部公示《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摘要:2018年4月10日,工信部将企业递交的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在公示的99家境内乘用车车企中,有55家车企产生新能源汽车积分,总分为1690447分;有44家境内乘用车车企新能源汽车积分为0;在55家产生新能源积分车企中,比亚迪汽车产生新能源汽车积分最多,高达223399分。
19、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摘要:2018年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2)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20、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4月18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1)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2)工信部依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E、工信部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包括5个情形。
21、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摘要: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通知明确:
1)各级牵头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
2)对于2015年度、2016年销售上牌但未获补贴的车辆按照对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3)运营类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资格。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
22、中汽协 动力电池产业联盟联合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4月26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并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申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联盟秘书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以白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告。
23、交通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摘要: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配备新能源车的客运企业需建立专门检查制度:
1)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3)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4、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向有关部门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
1)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2)股权投资导向: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民营汽车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手,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
25、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5月17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1)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2)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2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摘要:201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公告明确: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27、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关于2017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2017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要求,装备中心将对乘用车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将以邮件形式发送给相关企业。并于6月1日之前提交法人签字、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按照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5日前向装备中心申请复核。
28、交通运输部 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8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考核体系。同时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均需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9、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公示的通知
摘要:2018年5月30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公示的通知。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进行了公示,主要对车辆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测,测评周期内车辆数据经过里程核查流程后得到3个输出量:
1)上线里程:车辆第一次上报的仪表里程与2017年12月31日前最后一次上报的仪表里程的差值。
2)GPS 里程:将车辆上传的坐标信息进行描点测算所得到的统计里程。
3)有效里程:将车辆数据中存在无效数据、异常数据及不符合车辆运行规律的数据剔除后所得到的统计里程。
30、工信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摘要:2018年6月1日,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1、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5日,工信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汽车行业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手续,并符合汽车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回收。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申请产品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应与申请企业已获得企业准入许可的类别一致;产品能够满足适用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要求。
32、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33、工信部 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关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
摘要:2018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等系列文件的通知。通知明确:针对车联网产业“十三五”发展需要,加快共性基础标准制定,加紧研制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相关标准、车载电子产品关键技术标准、无线通信关键技术标准、面向车联网产业应用的5G eV2X 关键技术标准制定,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
34、交通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通知明确:天津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围绕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普及应用,、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新举措、新经验。
35、工信部等四部委要求进口汽车报送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
摘要:2018年6月19日,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进口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和纯电动、插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均需报送相关数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乘用车数据需进行补报。
36、工信部征求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的管理规定
摘要:2018年6月27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划5905-5925MHz 频段作为基于LTE-V2X 技术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的工作频段。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是指路边、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通过无线电传输方式,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换。
37、发改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 取消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摘要: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负面清单明确: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