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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发布《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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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发布《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镇江市物价局
日期:
2017/11/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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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江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以下是通知原文: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镇价费〔2017〕132号

  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停车服务费;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二、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工作时间内),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利用“潮汐”现象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按现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收费政策中(镇价规〔2013〕1号)与本通知不同的部分即行废止。

  镇江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16日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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