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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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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
2018/03/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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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1、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

  2、非在温州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办理时间:2018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行为,根据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登记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

  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非在温州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凡在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单位(可自行登录“信用温州”网站查询),不予备案。

  二、材料提交

  1.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1);

  2.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附件2);

  3.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广车型目录》所在页、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授权书等资料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在温汽车销售、售后服务、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动力电池回收方案、车辆运行事故处理预案等方面。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需同时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有效。

  三、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一号楼518室

  联系人:万秀芝,88967969

  附件:

  1.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

  2.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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