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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布关于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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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布关于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扬州市经信委
日期:
2018/04/1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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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迅速组织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省级购车补助资金按各地2017年购买的纳入当地(包括所辖的县、区)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苏财工贸( 2017 ) 13 号文件规定标准与各设区市进行清算。

  2、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依据列入清算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合的标准车数量, 结合各地充电设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3、省补资金由各设区市分别统筹用于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区)购车补助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4、对闲置的充电设施不予补助,具体要求按照本地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迅速组织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8]222号

  各县(市、区)经信委、财政局,功能区经发局、财政局,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

  现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8〕222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并就我市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按《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8〕222号)和《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扬财工贸〔2017〕2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区)经信委、功能区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汇总,于4月16日前向市经信委报送《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省通知”附件1-2)》、《2017年度通过各市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省通知”附件2)》,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查。

  2、各县(市、区)经信委、财政局,功能区经发局、财政局于4月23日前,将审核通过名单和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

  3、市经信委、财政局结合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查情况,确定拟上报的补贴名单和补贴资金数额,并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其它

  请各地配合市经信委做好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查和省经信委现场重点抽查的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详情见链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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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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