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600元/千瓦 ,交流充电设施补贴300元/千瓦。
2、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须符合五大条件:
1)本办法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为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包括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场地产权业主单位两类。
2)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建设运营充电桩超过200个;产权业主单位自建须累计投资建设超过10个。
3)须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业主单位自建的须具备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
5)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持期限不低于2年。
以下是办法原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按照《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和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财建〔2016〕9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