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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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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山东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日期:
2018/05/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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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山东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示了关于《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提出:

  1、临沂市对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应当提供查询。对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车产品,电动车销售商和购买人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产品列入《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产品进行登记管理。

  2、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3、对《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过渡期内使用过渡期专用号牌,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以下是征求意见全文: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协作,推行联合执法,真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电动车管理情况,做到情报共享、信息互通。

  第三条 新闻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通过开辟公益宣传教育专栏,对电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进行公益宣传,对电动车管理整治活动定期进行专题报道,对电动车不文明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全市公职人员驾乘电动车违法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市统一。数据库要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和办理过程及经办人员信息,并能提供查询。

  第六条 对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七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生产商、经销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八条 本市对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负责,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对电动车产品进行审核,制订《忻州市电动车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列入《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公布的内容包括电动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目录应当提供查询。对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车产品,电动车销售商和购买人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产品列入《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产品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不得销售目录外电动车产品。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信息、并建立销售台账。电子版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本市电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开展本管辖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一条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核对电动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车产品名称、技术参数等信息告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对《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过渡期内使用过渡期专用号牌,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的行驶证;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车行驶证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过渡期内的过渡期专用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为电动车购买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在登记场所设点办公。为减少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核算成本,合理降低收费,提高保险的办理率。

  第二十条、电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转移登记流程为:预约、验车、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选号、发放牌证。电动车变更、注销登记流程为:预约、验车、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为方便群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电动车登记预约的多种方式,如电话预约、手机APP预约、现场预约等。

  第二十一条 二轮电动车号牌为一面,三、四轮电动车为两面,电动车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经价格部门审批确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行驶证应随车携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还应随车携带驾驶证。未取得牌证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号牌应当安放在指定的位置。三、四轮电动车号牌安放位置参照机动车,二轮电动车号牌安放在车尾。

  第二十三条   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二轮电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路段,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发现电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教育、处罚,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电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车。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山西省交通违法处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车驾驶人教育的方式有参加学习、考试、参加交通管理体验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室,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室的设立提供方便。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为45分钟,参加交通管理体验的时间为20分钟,经现场教育、考试合格或驾驶人参加体验达到规定时间,发还电动车。

  第二十八条 发现快递等营运电动车驾驶人半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含五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约谈该电动车驾驶人所在的公司(营业网点)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8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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