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2018年第35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做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2、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 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3、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 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4、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