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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04」2018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地方政策汇集-安徽福建等10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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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04」2018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地方政策汇集-安徽福建等10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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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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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各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信厅、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委、住建委、科技局、环境生态局、城市管理委员会、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措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梳理如下,供业内人参考。

安徽省

一)省级政策

1、人民政府《安徽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8年10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1)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15万辆左右。

  2)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3)2020年底前,合肥及有条件的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4)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二)各市级政策

  1、合肥市

  1-1高新区科技局《关于做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3月16日,合肥高新区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按照通知中《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相关事项申报细则》要求,积极联系市级审核单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抄送市科技局,填写附件2,并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1-2科技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摘要:2018年5月23日,合肥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申报2017年度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2)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3)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4)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1-3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

  摘要:2018年8月22日,合肥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

  1)全市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车况较差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2)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网约出租汽车应用新能源汽车。

  3)从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4)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5)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快递车辆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1-4科技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摘要:2018年11月5日,合肥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申报2018年度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2)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1-5科技局《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

  摘要:2018年11月19日,合肥市科技局发布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通知明确:

  1)补助对象: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2)补助标准:A、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B、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C、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D、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E、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阜阳市(太和县)

  2-1太和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

  摘要:2018年4月,安徽省太和县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明确:

  1)对实施新能源汽车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70%的补助(省级50%补助,市级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2)对当年主持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奖补)。对县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1000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

  3)从2018年起,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辆均需采购新能源公交车。2018年全县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从2018年起,全县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比例不低于30%。

  4)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8座左右,分散式充电桩1500个左右,具备满足6000辆左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3、蚌埠市

  3-1市政府下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摘要:2018年6月,蚌埠市政府下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从支持招大引强、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对加快培育发展蚌埠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有效促进节能减排进行详细指引。蚌埠市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蚌埠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

 

  4、安庆市

  4-1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7日,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

  1)对新成立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以上的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成立实缴资本达到3000万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它关键零部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本市企业转型升级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类别同上),按当年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新购置设备投入20%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

 

  一)省级政策

  1、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

  摘要:2018年4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了《福建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明确:

  1)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由省经信委安排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给予补助,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2)对配送车辆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和配送车型标准,对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

  3)推动在城市道路、街区合适位置,增加配送车辆的临时停靠点,允许配送车辆在驾驶人不离车的前提下停靠,根据不同路段确定允许临时停车时段、时长、车辆类型,并完善相关交通标志。

  4)举行大型展会、重大活动或“双十一”等快递旺季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在节假日期间,若无特别规定,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不受单、双号限制。

 

  2、人民政府《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摘要:2018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1)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

  2)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3)2018年,将全省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到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5万辆。

 

  3、福建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摘要:2018年11月29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

  1)商业区、居住区、学校等区域内部应设置物流配送车辆停车区,供物流车辆停靠、装卸、充电使用。

  2)对交通物流企业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政策的载货电动机动车(含三轮车、四轮车)、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作为城市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尽量放宽投放数量限制。

 

  4、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公示符合条件的2018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的通知》

  摘要:2018年12月7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示符合条件的2018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的通知》。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有如下项目列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百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城智能共享充电运营服务平台。

 

  二)各市级政策

  1、平潭市

  1-1经济发展局 财政金融《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摘要:2018年1月2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联合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平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建设年度省定标准执行。补助对象:在实验区建设、运营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符合“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申请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充电设施项目需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取得区投资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区行业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并承诺运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项目。

 

  2、莆田市

  2-1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

  摘要:2018年3月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要求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建设“电动莆田”为目标,建设电动出行特色示范区,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打造电动出行特色城市,促进莆田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指出:

  1)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公务车服务机构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国有企业在采购公务车辆时,比照上述比例执行。公安部门新增和更新巡逻用车,质监、工商、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新增和更新巡逻、执法用车时,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2)促进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邮政、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在新增和更新车辆时,尽量采购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3)鼓励集中及个人购买。促进农村市场推广。加大营销推广力度。

  4)意见执行期自2017年7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

 

  3、福州市

  3-1发改委《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通告》

  摘要: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布《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通告。规划中明确了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下达的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固定充电桩建设2.5万个的任务;培育发展1-2家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出租车及其他集团车辆运营公司开展换电模式运营试点;全面建成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积极推进居民区和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4、漳州市

  4-1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

  摘要:2018年7月25日,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公示了《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规划草案明确:

  1)布局思路:规划按照“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分类,建立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两大结构体系。

  2)充电设施发展规模预测

  3)在国家和福建省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前提下,结合漳州实际情况,参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模预测结果,至2020年漳州市中心城区初步建成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电设施体系。具体细化为:

  ① 建成6600个专用充电桩。其中公交车充电桩250个,出租车充电桩160个,公路客运充电桩80个,专用车充电桩2400个。

  ② 建成4座城市公共充电站。

  ③ 建成800个社会公共充电桩,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0.9千米。

  ④ 构建高速服务区的城际快充站网络。

 

  4-2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漳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漳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1)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船。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

  2)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3)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公交车;到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5、宁德市

  5-1人民政府《宁德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摘要:2018年10月9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德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围绕锂电新能源、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四大主导产业,积极引进节能、高效的项目,用高新技术、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换代升级。

  2)锂电新能源产业加强锂离子电池正、负极、隔离膜、电解液等四大关键材料及其他配套材料研发,探索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制造工艺,继续保持行业“领跑”优势。

  3)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强化交通节能,鼓励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万辆。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实现道路客运全市网上售票和多数车站联网售票,引导培育“共享”交通运输模式。

  4)引导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

 

江西省

 

  一)省级政策

  1、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2018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1)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及“三电”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锂离子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新能源汽车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亿元,力争形成一家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整车企业。

  2)加快推广应用。分类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公交客车电动化,2018-2020年每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客车的比例要分别达到55%、65%、75%。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

 

  3)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10万辆新能源汽车,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10万根,满足1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2、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1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明确:

  1)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为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2)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监控装置。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新能源乘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3600万元;新能源客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1500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900万元。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5)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二)各市级政策

  1、九江市

  1-1工信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摘要:2018年3月12日,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细则明确:

  1)符合补贴方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共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1日前送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补助方案明确的程序完成审核后,按程序由财政下达资金。

  2)2016-2017年度在九江市辖区内新购买并在本市注册登记上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可申领补贴。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3)2016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与2016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2017年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以及与2017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

  4)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万,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补贴总额不超过7千瓦)。

 

山东省

 

  一)省级政策

  1、环境保护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摘要:2018年8月8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三期行动计划明确:

  1)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推广济东高速公路、青岛港、日照港等绿色交通试点、示范经验,积极争取在青岛港划定港口污染排放控制区,在全省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将京杭运河航道山东段打造为低碳内河水运通道,实现绿色岸电基本全覆盖;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

  2)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达160座以上。

  3)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

  4)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2020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5)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其中7个传输通道城市达到80%;7个传输通道城市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6)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2、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的通知》

  摘要: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的通知》。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通知明确:

  1)把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作为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的重要内容,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的主攻方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档次为核心,瞄准世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前沿,坚持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结合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布局,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产品、市场优化升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规模,推动新能源汽车向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

  2)到2022年,建成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聊城等一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50万辆左右,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2500亿元。

  3)到2028年,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实现由低端新能源汽车生产大省向高端新能源汽车制造强省转变,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4000亿元。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10月12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管理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实现新能源汽车全覆盖。省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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