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1、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在本省销售和登记注册,并纳入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监测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销售机构在云南省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3、补贴标准。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征求征求意见稿原文:
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补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起草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于2018年6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工信委。
附件:《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