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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测法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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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测法规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
广州市交通委
日期:
2018/06/0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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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广州市交通委发布了《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指导意见。

  2、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 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在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之内,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道路测试。

  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市交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进广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遵循“鼓励创新、保障安全、先行先试、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的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别、分类别测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配套技术研发与创新,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进程,建设智慧、绿色、安全的城市交通系统。

  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共同成立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测试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成立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进行评审。

  (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测试主体是指因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测试申请条件

  (一)测试主体

  1.具备汽车及零部件相关软硬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科学研究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2.在测试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地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且被评估合格,或者已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内其他城市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且测试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者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其中,已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需同时提交经测试专家委员会认可的测试证明或测试报告、测试车辆一致性及测试功能一致性说明材料;

  3.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数据共享,提供脱离自动驾驶功能及事故等相关数据;

  4.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5.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少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测试车辆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摩托车、低速汽车,优先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测试车辆,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首次申请测试资格时,测试车辆车龄不超过3年;

  3.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进口车辆应有进口证明;

  4.一般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检测要求,对未符合检测要求的项目,测试主体应出具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相关说明材料;

  5.具备人工和自动两种驾驶模式,且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快速、安全地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

  6.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设备,可实时监控车内驾驶员及其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速度及车辆驾驶状态等功能,能够实时回传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控状况发生前90秒以及发生后30秒的车内外视频及数据信息;

  7.安装提醒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8.张贴明显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标识,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该车辆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

  (三)测试驾驶员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4.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5.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程,掌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操作方法,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的能力;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测试申请和审核

  (一)测试主体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应向测试管理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测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见附件1所列内容。

  (二)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未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测试主体到指定的封闭场地开展实车试验,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试验报告。对于通过实车试验或已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的测试车辆,应接入数据平台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建立完善之前,第三方机构应对测试主体的数据监控平台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测试主体首次申请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10辆,测试3个月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测试管理办公室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第三方机构每月定期向测试管理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三)测试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根据测试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

  (四)测试管理办公室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测试周期不超过6个月。

  (五)测试主体持通知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车牌照,临时车牌照期限不超过90天,牌照到期后测试主体持通知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续期。

  五、测试管理

  (一)测试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项目。

  (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的复杂程度及道路限速情况,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段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同时积极探索完善相应的交通管理法规,以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及道路测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交通状况,划定本区域内各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段,开展测试场景建设工作,保障道路测试条件。

  (三)首次申请测试的测试主体,仅能在一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公里,或者累计超过3000 公里且近3个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20km的测试主体,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二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累计测试里程超过3万公里,或者累计超过2万公里且近3个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40km的测试主体,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在三级路段开展测试工作。

  (四)测试主体不得在规定的测试路段以外的区域开展测试工作。

  (五)每一辆已取得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均应配备固定的测试驾驶员,测试车辆在进行测试时应当在驾驶员座位上配备测试驾驶员,驾驶员座位设置在远程的,也应确保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测试驾驶员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远程控制。如发生测试驾驶员改变的情况,应提前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登记。

  (六)测试主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驾驶员休息制度,承担驾驶员培训和合理工作时长安排的责任,测试驾驶员每工作2小时应适当休息,每天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休息期间,测试车辆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允许停放的区域,保障测试安全。

  (七)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人员和货物,不得进行车辆制动测试。大型车测试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八)已取得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临时车牌照到期、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等级的功能变更、安全性能变化等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的,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

  (九)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长每次不超过6个月。

  (十)测试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测试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级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十一)测试主体在每次测试前,应指派专业人员对测试车辆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测试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条件。

  (十二)测试主体应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特别是在强降水和道路严重积水期间要做好测试路段安全评估工作,并指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联络员各一名,负责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与测试区域路侧安装设备,对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进行监管。测试主体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其测试资格,并公布相关违规测试主体名单。

  (十四)如遇特殊情况,通过审核批准的测试项目需临时暂停的,测试主体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测试项目另行安排。

  六、载客测试

  (一)测试主体测试里程累计超过1万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载客测试工作。载客测试仅能在一级及二级路段开展。

  (二)测试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等方式招募志愿者,开展无人驾驶车辆载客测试。参与载客测试的志愿者,应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首次申请载客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30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测试管理办公室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四)测试主体应开发专用手机APP或利用合作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对接参与测试的志愿者与测试车辆。

  (五)测试主体应为参与载客测试的志愿者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参与者人身安全。

  (六)测试主体不得向测试参与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测试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七、远程测试

  (一)远程测试是指测试车辆设置远程驾驶员座位,并由测试驾驶员在远程驾驶员座位监控、操控测试车辆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测试车辆应通过安装远程控制设备,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车内或车外的远程测试驾驶员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远程控制。

  (二)测试主体测试里程累计超过3万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远程测试工作,但需要重新提交开展远程测试的测试车辆资格及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测试驾驶员资格及测试能力证明材料、测试计划及测试内容说明材料。首次申请远程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5辆,测试半年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测试管理办公室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三)第三方机构对远程测试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测试路段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每月定期报测试管理办公室,由测试管理办公室组织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根据测试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

  (四)测试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测试车辆速度、加速度、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五)每次开展远程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对测试路段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六)开展远程测试时,每辆参加测试的测试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测试驾驶员,测试驾驶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测试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及时介入操控车辆。1名远程测试驾驶员不得同时监控多辆测试车辆。

  (七)开展远程测试时,每辆参加测试的测试车辆后应配备尾随伴行车辆,实地监控测试车辆运行状况。远程测试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八)远程测试仅能在一级及二级路段开展,远程测试及载客测试不得在同一辆测试车辆同时开展。

  八、编队行驶测试

  (一)编队行驶测试是指测试车辆通过安装智能网联设备,在道路上具备编队行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编队行驶车辆可以通过消除前后车辆制动差异时间、缩小汽车间距等方式,达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缓解道路拥堵、减少交通事故和排放等目的。

  (二)开展编队行驶测试工作的由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出专门的申请,需要提交开展编队行驶测试的测试车辆资格及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测试驾驶员资格及测试能力证明材料、测试计划及测试内容说明材料。

  (三)编队行驶测试仅能在指定路段开展。

  (四)测试车辆应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车内的测试驾驶员快速、安全地将测试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模式进行控制。

  (五)编队行驶同时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6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测试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六)编队行驶测试途经桥梁时,应解除编队协同自动驾驶模式,恢复单车人工驾驶模式及正常的行车间距,保证桥梁安全。

  九、事故责任认定

  (一)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车辆驾驶员相应法律责任。测试主体对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测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及该次测试的自动驾驶数据。事故责任认定后10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主体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测试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状况时,第三方机构应暂停测试主体相关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收到测试主体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其测试。

  (五)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发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测试车辆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的,由测试管理办公室取消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交回所有临时车牌照,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十、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一、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 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在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之内,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道路测试。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国家政策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工信部:乘用车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性能匹配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丨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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